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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2-11-25 20:40  来源:办公厅  作者:于同化 喻健

11月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3个重大事项决定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曹丽虹围绕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法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

关于《关于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的决定》

袁功民: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人大决定的方式来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凝聚全省上下共识,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有利于把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转化为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形成《规划》法定效力;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精心组织《规划》实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空间保障。

《决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意义、编制、实施、监督、保障等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是认真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逐步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三是突出底线约束和刚性管控,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实施,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管控等要求,维护规划权威。四是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健全责任落实和保障机制,强调要加强实施监督,健全制度保障,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管控要求,形成共同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落地见效的合力。

关于《新时代赌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决定》

袁功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作出决定列入2022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为我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决定分为五个部分、共20条。第一部分是明确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第1至3条),包括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思想,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为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领导。第二部分是构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机制(第4条、第5条),包括组织领导机制和协调推进机制,突出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第三部分是加快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第6至12条),明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举措,包括能源领域低碳转型、产业绿色发展、节能增效、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系统碳汇、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领域的目标任务。第四部分是强化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保障(第13至18条),体现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发力,包括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政策支持体系、市场化机制、碳排放和碳汇统计核算体系、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支撑。第五部分是发挥地方人大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第19条、第20条),强调地方人大要加强对本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展现人大责任担当。

关于《新时代赌场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决定》

袁功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了很多探索实践,取得了较好成效。此次制定《决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加快补齐灾害事故风险监测预警、应急指挥、救援力量、应急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项,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水平。三是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系统谋划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实招硬招,一体推进“四个体系、四项能力”建设。

《决定》共包括监测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应急保障等四个方面10条具体内容。监测预警体系方面,要求提高灾害事故风险智能感知和早期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直达基层的预警“叫应”机制。指挥调度体系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部体系,建成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方面,要求强化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强重型机动、高速公路、化工园区等消防救援队(站)建设,提升灾害事故的应对处置能力。应急保障体系方面,要求统筹推进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保险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救援救灾车辆、船舶省内免费通行长效机制,强化“三断”(断网、断电、断路)情况下的应急通信保障等。

关于《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吕小鹏:2021年7月,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该条例列为协同立法项目,并明确由江苏省牵头落实。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主要特点: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最新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等最新要求制度化、具体化。二是正确把握船舶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长江大保护背景下有效解决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强化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形成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合力;坚持区域协同、共同治理,推动苏、沪、皖三地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坚持聚焦重点、守住底线,以内河船舶污染防治为突破口,精准解决内河船舶污染物“上岸难”等问题。三是努力突出江苏地方特色。紧贴实际、适度前瞻,推动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条例共9章69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一是船舶水污染防治;二是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三是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四是联合监管和区域协作。

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江苏是航运大省,长江江苏段进出港船舶数量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压力也比较大。请问在日常监管中遇到哪些问题?条例主要有哪些创新举措?

吕小鹏:近年来,随着长江大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沿江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进程加快,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等新兴绿色环保项目,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建设、使用、监管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在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尚未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和污染风险较大,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污染风险管控与长江大保护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此外,近年来我省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创新实施的“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江苏模式”等有效做法,为上升为制度规范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这项立法的出发点,就是在长江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规范。例如,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以及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等先进经验通过法规进行了固化,为日后相关机制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提供了法律遵循。

省电台记者:考虑航运的流动特性,船舶跨市甚至跨省流动的情况比较普遍,必会给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请问《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是否考虑到这个问题,具体是怎么要求的?

夏正芳: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是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协同立法项目,由我省负责牵头落实,也是充分考虑了航运的流动性特点所作出的安排。为此,我们加强与上游的安徽省和下游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与协调,召开协同立法会研究需要协同的内容,并协商确定了协同的形式,即在关键条款与核心内容上保持一致,同时各地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目前通过的条例中,我们专设“区域协作”一章,重点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区域联合监管的难题。此外,三省市还就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的停泊作业,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送交期限,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等关键内容达成了相关共识,条例也根据江苏实际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上海与安徽的立法也在按计划进行之中。相信,这次协同立法是长三角地区的又一次创新。

关于《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夏正芳:“十三五”以来,我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末,全省PM2.5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PM2.5源解析表明,机动车和工业排放已并列成为PM2.5的主要污染源。除机动车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与机动车相当,污染不容忽视。因此,迫切需要控制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11月2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采用废旧立新方式,共六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主要内容为:(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管协作;(二)强化综合治理,突出源头防范;(三)加强使用环节全方位管控;(四)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监管力度。

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江苏网记者: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请问《条例》的出台是基于什么背景?有哪些现实意义?

于红霞:现行《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1年出台施行,其后经历了四次修正、一次修订,其调整对象仅针对机动车,不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条例》的出台,主要是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在工业、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全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有助于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刚性要求。202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了“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更高要求。从我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看,多项工作法律支撑不足,工作开展存在困难,亟需通过立法来确保各项措施有效执行。三是提升移动源污染监管能力的现实需要。我省移动源监管在源头防控、执法监管、I/M制度实施、燃料监管等方面存在短板。因此,有必要加快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切实解决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人民与权力》记者:请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与原来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相比,新增了哪些重要内容和举措?

于红霞:本次立法修订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在内容上做了很大修改和完善:一是监管对象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上强化监管;鼓励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排放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检测,重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凭检测达标报告,且现场未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一年内免予监督检测。二是完善监管手段,对在用车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摄影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除依法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暂停其网络连接。三是建立“环保取证,公安处罚”联合执法机制,对排放黑烟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机动车所属单位逾期未按照维修复检告知单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机动车所属单位处以罚款。四是将设备供应商或代理商纳入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软件,或者协助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的行为。

关于《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曹丽虹:条例立法工作于去年5月份正式启动,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建议,围绕“五大振兴”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从法规制度层面完善我省乡村振兴“四梁八柱”,对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我省更好地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具有江苏特色的制度安排。条例进一步明确乡村振兴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机制,对标对表五大振兴分别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乡村人才、土地、资金等问题,回应基层关切,完善制度设计,强化要素供给,破解瓶颈难题,明确了包括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等一些具体举措。

回答记者提问

省电视台记者:产业兴旺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条例明确要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曹丽虹: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只有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才能更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对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条例从五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守牢粮食安全底线、强化耕地支撑作用、强化科技创新推广、强化乡村产业发展、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条例明确,应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现代快报记者:条例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曹丽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这体现党对乡村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充分反映了亿万农民对建设美丽家园、过上美好生活的愿景和期盼。对于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产业发展是基础,条例还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文化繁荣等。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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