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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12-19 09:15  来源:江苏人大网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为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9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同志专门组织召开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政务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调研座谈会,听取关于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专项工作报告准备情况的汇报。9月中旬至10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司法厅先后赴泰州、常熟、南京等地开展调研,委托1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调研并提交书面材料,全面了解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依法行政主要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和地方各级党委关于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切实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做法,打造了一批在全国叫得响、有重大影响力的改革品牌,为国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了江苏方案。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改革红利 
  推进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化管理,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实现行政权力“三级四同”。持续推进政府减权,省级层面权力事项已减少45.8%。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对省级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重新明确行使主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了《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推行“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政府制定《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改革(服务)实施方案》,大力推动“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不见面审批”事项公布、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省市县三级标准统一,省市县三级不见面审批(服务)业务占应上尽上、全程在线政务服务事项总数的90%以上。深化“3550”改革,通过线下“一窗”和线上“一链”相融合,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成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政务服务体系,目前省市县三级网上办理事项已达12.9万项。常州外资登记 “一窗一表”模式和南京“预审代办制”得到国家肯定并在全国推广。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首批30项企业事项和21项个人事项可在苏州等14个城市异地办理。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打造“12345”一号答品牌,开播“政风热线”,设区的市和厅局(部门)主要负责人上线直播,解决企业群众诉求。
  (二)规范政府立法程序,提升制度建设水平
  提高立法规范化水平。规范规章制定程序,制定《江苏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健全立法协商、咨询论证、公众参与机制,增强立法民主性。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突出重要领域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围绕党和政府改革决策部署,通过制定规章或者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等形式,加快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立法,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程序和标准。根据改革和上位法调整等情况,及时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阻碍改革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步入规范化轨道
  行政决策程序更加规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省政府和13个设区的市政府陆续制定重大行政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实行目录管理、流程控制、立卷归档和卷宗评查机制,并在全省分层级、分领域开展试点,初步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镇江、连云港等地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向镇(街道)延伸,常州已实现法律顾问市县镇社区四级全覆盖。公众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逐步建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息及时通过听证、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提升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大力精简、整合执法队伍。统筹推进城市综合执法,分类推进县域综合行政执法,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执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执法。常熟市在全省率先开展镇域综合执法改革,实现镇(街道)综合执法全覆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聚焦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案例指导,推行说理执法等柔性执法方式。推动“两法衔接”,构建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平台。全省生态环保系统2018年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83万件,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50件,抓获犯罪嫌疑人890人。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加大重点领域执法监督,聚焦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和行政执法关键环节、重点事项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啃下“辉丰案”“灌河口案”“滨海案”等一批“硬骨头”。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落实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五)强化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内部层级监督,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并定期轮岗。完善审计监督制度,积极推动审计监督全覆盖,重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淮安市2018年以来共实施审计项目240个,查出问题金额46.18亿元,促进整改落实问题资金9.73亿元。加大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推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苏州工业园区重大建设项目政务公开“一码通”系统获评2018全国地方政府网站“十大”创新案例。严格行政问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强化督察考评结果应用。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盐城市对2017年度40件行政复议纠错和败诉案件开展责任追究,问责处理54人。
  (六)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通报制度,健全复议机构,省、各设区的市均设立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改进案件审理方式,推行公开听证方式审理案件。规范证据审查制度,加大案件实地调查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复议申请手续。南京市实行司法所、街道代收复议申请,泰州市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设立受理窗口。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省人民调解条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壮大调解员队伍,着力化解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扬州市建成覆盖市县镇村四级人民调解组织2196个,2018年以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10.3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9.29%。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接访、带案下访等制度,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二、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是一项战略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工程,也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总结回顾我省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虽然取得显著的成绩,但离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权力下放不够到位,监管和服务仍需加强
  有的部门下放的权力事项与基层和群众需求不完全匹配。有的部门“放小不放大”,只将事务琐碎、工作量大、实际运用频率不高、需要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权力下放。有的部门放权不对路,本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 却在政府内部下放, 或者放给与部门关联度较强中介机构,群众反映的“红顶中介”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中介服务还存在办事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的问题。“证照分离”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有的企业反映拿“照”之后对“证”的要求仍然较多,不能马上开业。权力下放后基层接不住、管不好。有的部门在下放权力事项时,未将与权力事项相关的人员、编制、设备和经费等同步下放,导致下级部门所承接的工作量大幅增加,而基层部门现有人员少,业务水平不强、工作能力不匹配、技术设备条件跟不上,不能较好地承接。权力下放后指导和监管没有同步跟上。有的部门下放权力后当起了“甩手掌柜”,对下级部门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不足,对下放的权力事项监管不到位,导致审批与监管脱节,给了企业钻制度和法律空子的机会。相反,有的地方监管搞“层层加码”,多头监管、重复监管,让企业疲于应付。
  政务服务还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网络系统与现实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有些通过实体大厅即办的事项,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时间反而更长。基层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还没有完全打通,群众就近办理的事项仍然太少, 群众反映“不解渴”。部门间信息未完全实现互通共享。公共机构层级间、条块间网络信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有的部门把信息当做自家“私产”,人为设置应用壁垒。有的部门虽然通过打包方式共享了一些信息,但由于技术标准不一,共享机制不完善,协作流程不顺畅等原因,导致办事系统和平台不联通,数据需在业务系统之间、业务系统与受理平台之间存在多次重新输入,造成“数据空转”。
  (二)法制保障改革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制度供给与改革步伐未完全同频共振。有的地方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认识不够深刻,落实举措不够有力,制度设计引领性不够、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满足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地方推出的改革举措存在不衔接问题,配套政策跟进不及时、不完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立法中的协调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对一些事关全局、群众重大关切的立法事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没有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而是由主管部门独自起草。单一主体起草,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倾向,缺乏统筹协调不利于重大问题的有效解决。有的部门起草的规章草案,还一定程度存在争权诿责、回避矛盾焦点等问题。咨询论证、评估等立法要求没有完全落实。有的部门在法规草案起草、审议和修改过程中,没有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两规范一意见”和《江苏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落实论证和咨询、评估,导致一些制度设计落地难、效果不显著。规范性文件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地法规,与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联系不紧密,操作性不强;有的追求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有的基层政府和部门为了追求“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违法决策责任追究不够有力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不够有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纳入目录的管理的事项还较少。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时间点、权限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未履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有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足,引发群众集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有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形同虚设,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有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不完全公开、听取群众意见不够充分,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时有发生。重大决策追责不够有力。有的地方反映,实践中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影响具有间接性和复杂性,制定和执行政策参与人数多,职责界定不清,落实决策追责比较困难。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程度不高。实践中还存在着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不畅,参与意见对行政决策影响作用不大,政府对多元利益诉求回应不够,对重大行政决策没有及时全面公开等问题,影响公众参与热情和动力。
  (四)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待进一步形成合力
  执法体制改革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目前省级层面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但市、县(市、区)级层面改革进度不一,执法重心下移后,力量未同步下移,编制未同步划转。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套措施还不完善,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执法协作难度大,协作方法比较有限,效果不明显,综合执法部门与原职能部门执法协同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比较薄弱。新一轮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基层执法范围广,任务繁重,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水平良莠不齐,执法人员数量、专业水准、执法能力和执法装备等与当前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行政执法规范化需进一步加强。有的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认识欠缺,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等现象,个别地方还出现暴力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顺畅,个别部门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况。执法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够通畅,多元化主体参与监督的机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监督合力。行政执法内部层级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重点领域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强,近期发生的金湖过期疫苗、响水化工爆炸等事件,充分暴露执法监督漏洞。
  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行政机关对复议应诉工作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和出庭诉讼较少。个别机关还存在不执行复议、诉讼决定等问题。矛盾纠纷第三方调处机构还不够健全,职责还不够明确,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仲裁服务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仲裁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还比较滞后。
  (五)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一些地区和部门尤其是基层的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自主性创新性不足,被动地应对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法和措施还不够有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机构改革后,县(市、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街道法制工作机构、编制、人员配置不够科学合理,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不相适应,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力度自上而下总体上呈逐级递减趋势。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还不够。有的地方对法制宣传教育不够重视,法制宣传的范围小,不接地气。“谁执法谁普法”落实不够有力。有的企业反映,参与普法宣传教育机会较少,通常是在被处罚后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三、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2020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时间紧、任务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纲要,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
  提高放权的精准度。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能边界,基层迫切需要的高频事项,要逐步下放;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事项,要统筹协调,同步、整体下放。依法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不得转交给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对基层政府承接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基层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根据权力下放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放权部门的机构、职数和编制数,对承接部门进行转移和补充,尤其是对下放承接有困难的地方要予以倾斜;放权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严格界定审批和监管的职责与权限, 避免交叉与重叠。做好“审管分离”之后的部门衔接与协作,妥善处理好横向与纵向的部门对接及专业事项的承接。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继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信用承诺、报告、审查和联合惩戒机制, 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环境。全面打通数据壁垒。打通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各地政务服务网的通道, 实现基础数据库实时交换、共享。把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公共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升网络办事效率。进一步完善基层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建设,增加服务事项,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
  (二)进一步优化立法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作用,根据改革开放需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立法计划,按照时间进度起草相关规章草案,落实人员、组织、经费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和跟踪指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作用。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统一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立法效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规章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协调解决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两规范一意见”和《江苏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进行专题论证和咨询,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 
  (三)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提升决策的规范化水平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完善重大决策目录管理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持续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规范管理标准化体系化试点工作,对试点成果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并加以推广。探索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考评,拓展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公众有序参与决策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公众参与决策的有效方式和便捷渠道,除涉密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时将采纳情况向公众反馈,接受公众监督。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实行重大决策全过程记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推进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科学性。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和责任倒查制度,进一步明确追责范围和标准,完善追责程序。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健全多方矛盾预防和处置机制
  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措施,推动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进一步明晰部门权限,统一权责,从源头上解决和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加强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进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强化行政执法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抽查频次和检查力度,强化风险监测预警。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确保应移尽移。合力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配备专职复议人员,加大复议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履职能力。加大行政复议公开听证力度和纠错力度,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及时规范和纠正违法行为,正确履行复议决定。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等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履行法院判决。
  (五)强化保障,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科学确定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完善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常态化开展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县(市、区)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完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和架构,确保法制工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采取遴选考录、教育培训、鼓励参加法考、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等多种措施,不断提高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扩宽宣传渠道,依托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加强依法行政信息宣传。不断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充分用好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资源,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课题研究,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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