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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6-09-26 11:15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6年9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部门的意见,并与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9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城市绿地对改善生态人居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宿迁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地的保护,使城市绿地的保护措施更加有效,宿迁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条例明确了城市绿地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城市绿线制度、分级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变更程序,明晰了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以及养护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和保护措施。同时,条例还对绿地管理中的临时占用、干道树种更换、优先避让的程序做了具体规范,对违反城市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范围、幅度,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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