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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2016年)
2017-01-24 15:07  来源:法制委
(2017年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是实施本届省人大立法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全省十三个设区的市全面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开局之年。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着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立法队伍和立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好全年各项任务,为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6年工作回顾
  一、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切实做好省市法规审议修改工作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努力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做好各项工作。截至2017年1月底,共召开12次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15件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11件,修改4件)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对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报批的35件法规进行了认真审议,切实维护了法制统一。此外,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等进行了研究修改。
  (一)围绕聚力创新,加快创新转型,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议修改省价格条例草案时,细化了明码标价、不规范促销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等内容,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兴销售业态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明确了民生商品和服务定价行为规则,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定价听证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价格服务制度、价格政府信息公开、民生价格公布、价格争议调解等作了规定,强化了价格公共服务作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审议修改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时,首先抓住落实有关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这个关键点,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详细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要求,明确对有关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根据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明确对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同时明确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保证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到位。
  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在审议修改省民用航空条例草案时,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的调整范围,规范民航的地方管理职责;明确了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理顺了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对运输机场的管理与服务作了补充和完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机场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航班运行保障制度,共同保障航班正点运营,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强化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
  为了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在审议修改省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草案时,规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应当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相结合,明确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责,细化了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并采取补贴补助、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措施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二)围绕聚焦富民,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为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配套制度,根据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审议修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时,对再生育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并对再生育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围绕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产假、护理假,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审议修改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时,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培训指导、隐患排查、信用记录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明确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和禁止的行为,落实经营责任;加强政府服务,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鼓励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提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水平。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在审议修改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草案时,明确社科普及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指导思想,确保社科普及的正确政治方向;强化社科普及工作的组织管理,确立了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社会科学普及的日常工作机构;落实社科普及的社会责任,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主体开展社科普及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全社会参与社科普及;完善社会科学普及保障措施,明确相应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保证政府对社科普及经费投入、加强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组织社科普及宣传周活动以及加强社科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社科普及顺利开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在审议修改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时,从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出发,根据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重复鉴定的现象以及部分司法鉴定活动缺乏具体规定的问题,对司法鉴定活动作了补充规定,对委托人、鉴定人、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完善。
  (三)围绕建设美丽宜居新江苏,着力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审议修改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时,根据省情实际确立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同时强化政府的主导推进作用;加强对湿地投入保障,明确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了湿地规划编制程序、湿地规划的主要内容,对湿地公园的设立与管理作了具体规范;通过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的规定,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的保护,明确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为了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审议修改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时,对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有关专家咨询组和专业工作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等作出规定;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明确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核电厂核事故严重等级以及对应的响应级别;规定了擅自发布核事故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切实加强政治建设领域立法
  为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好地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审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草案时,结合我省“政社互动”工作实情,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担委托工作所需经费和相应的责任;明确政府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职责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等给予补贴、补助;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选举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以及罢免程序,对有关村民小组的规定补充完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与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相衔接,在审议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时,结合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完善;根据中央文件相关规定和实际,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予以完善;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询问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
  此外,适应换届选举需要,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了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二、开拓立法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立法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法制委员会围绕创新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思路、新举措,努力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立法过程更加透明。我们在以往开门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积极拓宽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在调研修改《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时,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具有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10位律师代表,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建议。座谈会上,律师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127条意见建议,省内外多家媒体报道了与会律师的意见,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外,还书面发函向我省医药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40余人征求意见,目前共收到7位人大代表回复的共65条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拟继续通过媒体公布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切实将这一与广大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修改好。
  二是立法调研更接地气。今年,法制委会同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夯实作风,调研重心进一步下沉,调研方式更接地气,避免调研活动浮于表面、浅尝辄止,努力增强立法调研实效。审议修改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时,书面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到阜宁、常熟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有关部门、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乡镇人大主席和乡镇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审议修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时,先后到海门、江都、新沂、泗阳等县市深入开展调研,实地考察了村委会组织建设运行情况,并围绕村委会的职责、农村社区建设、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选举、村民小组以及村民主协商制度等,充分听取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调研中共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近200条,切实将基层群众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诉求摸清摸透,确保修改条例草案时做到有的放矢。审议修改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时,先后到盐城、扬州、徐州等地进行调研,并实地考察了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扬州宝应湖湿地公园等多处湿地、滩涂,并召开基层相关部门、湿地保护一线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基层一线的声音,共收集修改意见建议180余条;审议修改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时,先后赴徐州、苏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还专门赴黑龙江、浙江等地开展调研,了解兄弟省市司法鉴定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立法时的相关经验,收集整理了一批文件作为立法参考资料。通过调研,收集汇总各方面意见250余条,进一步理清了条例修改的思路,明确了修改的重点和难点,为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立法论证更加充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对于法规草案修改中重大复杂的专业问题,法制委、法工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认真听取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充分发挥外脑作用,使立法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之上。审议修改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时,各有关方面对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管理、名册管理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为此,法制委、法工委召开论证会,邀请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鉴定机构以及诉讼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就上述问题反复进行研究论证,并根据论证会的情况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确保了立法的科学性。
  三、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协同推动省、市、县三级人大法制委建设
  一是认真推进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设。去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法制委员会。中央和江苏省委也出台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对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地方组织法以及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法制委、法工委领导分别带队先后赴无锡、常州、南通、宿迁等地深入开展调研,了解县级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的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等。调研结束后,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职能不明确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相关建议,指导县级人大及时设立法制委员会,并积极探索发挥法制委员会作用。
  二是召开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研究探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对法制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研究探讨设区的市、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建设,7月中旬,法制委在南京召开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常委会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对充分认识和把握加强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职能,充分发挥其统一审议作用,切实提高其履职能力和水平等作了重要阐述,提出各设区的市要配齐配优新一届法制委员会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紧制定和完善法制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的具体要求。会议对推动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制委员会建设,切实发挥法制委员会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完善法制委、法工委日常工作协调机制。省人大法制委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是立法法规定的承担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职能的专门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是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参谋助手。法制委、法工委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既相互贯通,又相互促进。实践证明,两委协调配合对于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确保立法质量十分重要。为了总结多年来两委协调配合的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两委日常工作协调配合机制,12月,两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加强日常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十九条,对两委主要职责、法制委和法工委相关会议制度及研究事项、法制委和法工委各自内部分工及相关工作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市法规审查修改内部工作流程、法规定稿及人事、党务、业务学习、会议筹备、接待等综合性事务管理规定等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的出台,进一步理顺了两委的关系,为两委协调做好日常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四、加强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流的立法人员队伍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人才保障。法制委与法工委一起积极推动两委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完善工作机构,优化人员配置。年初,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省有关方面的关心下,成立了立法指导协调处,落实了人员编制,工作机构更加完善。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两委在工作人员有限的情况下,经过统筹考虑,合理配置各处室人员,人员结构得到优化,整体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全体人员精诚团结、凝心聚力,通过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二是重视学习,全面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方面结合“两学一做”,利用支部政治学习等机会,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等,使立法队伍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另一方面,坚持抓好业务学习,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确保委员会全体人员及时了解新出台的法律的主要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国家和相关兄弟省份立法实践取得的新成果、新经验等,不断提高法律知识和立法业务能力。三是加强理论研究,提高理论素养。鼓励和支持委员会工作人员开展立法理论研究,积极发表研究成果,着力培养立法队伍的理论研究能力。今年,有多位同志撰写的地方立法相关论文在法治江苏高层论坛上获奖,立法队伍的整体理论素养进一步提高。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职,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省委与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科学立法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审议法规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立法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还不够,立法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法制委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2017年主要工作打算
  2017年是全面落实本届五年立法规划的最后一年,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新的一年中,法制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要求,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一是认真组织实施好2017年立法计划。2017年立法计划共安排11件正式立法项目,16件调研项目,统一审议的任务比较重。为了实施好立法计划,法制委将会同法工委及时对立法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审议时间,落实承办责任。我们将加强组织协调,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审查等环节,细致深入地开展立法调研,扎实做好法规审议修改工作,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确保法规按照时序进度提请审议和顺利通过。此外,明年,13个设区的市拟安排正式立法项目近40件左右,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我委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议设区的市报批法规,严格把好合法性和重大合理性关,保证报批法规的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二是做好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为了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衔接,明年,法制委、法工委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对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并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综合运用改、废、释等方式,完善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为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努力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对加强立法工作,创新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做出了重大部署,今年中央和省委专门围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出台了文件,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坚决贯彻党对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努力创新完善各项立法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好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我们要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向省委报告制度,将省委的重大决策和战略意图落实到立法项目中,确保立法的政治方向;要进一步夯实作风,不断拓展立法调研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做好调研前的准备工作,使立法调研更加接地气、有实效;积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总结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继续健全和完善民主立法联系点运行机制,切实将民主立法联系点建设成地方立法机关与广大基层群众互动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完善立法协商制度,组织研究立法协商的对象、程序和要求,切实推动立法协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地方立法体现和凝聚全社会共识;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更加注重协调各方利益,力求达成最大共识;健全法规评估论证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立法评估,注重追求重大立法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使出台的法规更加符合群众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四是进一步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明年,法制委、法工委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继续强化“四个意识”,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立法队伍的党性修养;建立完善集体学习制度,抓好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保证审议质量。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立法力量,争取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尽快选拔更多具有法治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工作人员力量,配齐配强立法队伍,为扎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完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不断提高立法队伍的战斗力。我们将认真执行好《法制委法工委关于日常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两委协同配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推动形成整体合力。
  五是认真做好本届五年工作总结。明年是本届最后一年,法制委将对委员会五年来的工作做全面回顾总结,进一步做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委员会自身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形势下我省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目标任务,研究探讨创新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的新思路、新举措,力争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推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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