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赌场

图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2019年)
2020-02-25 14:13  来源:法制委
(2020年1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法制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学习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新思路、新举措,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机制,以高质量立法护航江苏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2019年工作回顾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协调推进重要领域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法制委员会切实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指示要求的学习贯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自觉承担起新时代赋予地方人大立法的新任务。
  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法制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锤炼党性、坚定信念、明确方向,牢固树立“不忘初心、立法为民”的信念,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和立法人的使命担当。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9月和11月召开全国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和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省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40年来的成就经验,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高质量立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提出明确要求。法制委员会及时组织学习贯彻,把落实两次会议精神体现在今后的立法和工作安排中,在制定2020年度立法计划和下一步对我省五年立法规划进行中期调整时,优先安排重点领域立法项目,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不断健全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在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2019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成立了立法协调小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推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地方立法领域的落实,法制委、法工委作为立法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负责起草立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制定贯彻计划方案,督促各责任单位完成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19年重点立法工作任务。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努力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做好各项工作。截止2020年1月,法制委员会共召开12次全体会议,对16件省法规草案和41件设区市报批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等4件省法规草案进行了调研、修改。
  (一)适应发展新阶段,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抓好高质量立法
  为了适应我省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在审议修改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草案时,确立全新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对水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职权进行优化配置;强化对水路交通运输的服务和促进,从运输结构调整、港口资源整合、水路智慧交通发展、运输服务转型发展等方面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要求;加强对船舶和船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对船员的管理;落实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保障水路交通事业安全、健康发展。
  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审议修改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时,明确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求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经济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厘清和突出海洋经济发展的空间布局与产业体系,突出海洋新兴产业、海洋传统产业、海洋服务业三大产业的发展重点;统筹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我省海洋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规范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发展现代种业,在审议修改省种子条例草案时,结合江苏农业产业和种业发展特点,对政府职责、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品种审定和推广,加快培育种业市场主体,提升我省种业竞争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为种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推进育繁推一体化的创新体系;支持引导种子企业提升能力,做大做强江苏种业。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在审议修改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时,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围绕压紧压实燃气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强化用户端的安全用气意识、突出对燃气燃烧器具相关配件的质量监管,全方位强化燃气的安全管理;完善保障供应的具体举措,在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市政工程与管网同步建设、应急保供和规范企业停气权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体现创新管理的改革导向,取消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推进燃气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在审议修改省电力条例草案时,全面落实能源革命和电力体制改革最新要求,将江苏创新实践和经验加以固化。科学合理地明确电力规划要求,细化电力规划的编制、变更程序;强化电网安全稳定地运行,进一步明确政府、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增加电力企业服务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在审议修改省粮食流通条例草案时,将我省在优化粮食产业结构、改善粮食仓储条件、提高粮食流通效能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储备应急制度,确保粮食应急需要;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强调政府调控,维护市场竞争;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把控,建立溯源召回制度,严格超标粮处置;提升粮食流通能力,改善金融支持的措施,全方位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
  (二)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围绕民生和社会治理抓好惠民立法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要求,推进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合力解决家庭教育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审议修改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时,对家庭教育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解决家庭教育“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侧重强化激励和保障措施,教育、督促、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 推动产教融合,在审议修改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时,认真贯彻落实最新改革精神,将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特别是推进校企合作的新政策、新举措落实到法规中。明确企业、学校的双主体地位以及校企合作遵循原则和工作机制,鼓励企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进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注重发挥校企合作在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的作用;加大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保障力度,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激励扶持措施。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在审议修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时,固化我省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回应和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明确、细化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职责;在机构、人员配备方面,充分考虑到全省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差异性,对机构和人员作相对灵活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审议修改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时,规定村选举委员会在党组织领导下部署、指导和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重大事项和环节上,充分体现基层党组织在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突出村具体选举办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村具体选举办法的内容,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同时细化规范其制定发布程序,明确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要对村选举办法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
  (三)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围绕生态环保重点问题抓好环保立法
  为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在审议修改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时,界定生态环境监测的内涵,细化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监测网络建设、统一监测标准规范、统一信息发布;建设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为生态环境决策、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着眼于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弘德立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升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在审议修改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时,进一步明确宗教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的相关权利;规范宗教相关活动,规定特定宗教活动及有关活动的的报告义务;进一步明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强化行政执法配合和效率。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在审议修改省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草案时,明确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总体要求和建设原则、建设目标、管理体制,强化规划编制要求;从文化长廊、生态长廊、旅游长廊、产业升级、民生家园五个方面,对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设定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等制度;从资金保障、智力支持、区域协作、监管执法、考评激励等方面加强对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保障。
  (五)着眼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围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抓好协同立法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2018年长三角四省市人大常委会签署的地方立法工作协同协议的有关要求,我们积极推进立法协同工作的开展。在宜兴、溧阳两次召开长三角四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座谈会,研究讨论2019年度长三角地区人大立法协同计划安排,就如何通过立法协同保障《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等主题开展研讨。2019年,已对《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改草案)》《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予以反馈,并将我省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沪浙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此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审议修改了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统筹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数额。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审议修改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确保地方性法规调整与相关改革清理工作衔接,为我省减证便民等改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三、强化协调指导,共同提升设区市法规的立法质量
  面对繁重的报批法规审议任务,法制委员会坚持履行统一审议职能,加强对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推动设区市法规质量的提升。一是加强统筹,把好立项关。各市立法计划的制定,我们提前把关、统筹协调,指导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准确把握立法权限,根据立法能力合理安排法规数量和立法时序进度,确保法规报批工作有序开展。二是严格审议,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审议标准不降、质量把关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每一件法规均从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重大合理性问题等方面进行审议,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督促其纠正,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在法规通过前解决问题和分歧。三是示范推进,创建精品工程。继续组织实施设区市立法精品示范工程,选择《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3件设区市报批法规为精品示范工程项目,从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全面加强指导,帮助相关设区市制定出高质量的规范文本,为其他设区市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对设区市人大立法质量的整体提升发挥积极作用。四是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6月组织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安排各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参加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咨询论证等内容的业务培训。12月组织各设区市人大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安排的立法培训班。通过培训,增进省市立法工作人员业务交流,进一步提高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立法业务水平。
  四、紧扣提高立法质量,探索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新举措
  法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两规范一意见”,继续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着力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我们组织起草了《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推进高质量立法的具体措施》,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结合2019年立法计划项目,逐条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在高质量立法上进行了新的探索。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立法的机制。为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立法,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起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实施办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立法活动进行具体规范,实施办法由主任会议通过。根据实施办法,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挂钩联系一件立法项目。各委员会在审查法规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邀请参与调研、参加座谈会等方式,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立法活动,全面了解法规的立法背景、难点和焦点,为提高法规审议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重点法规草案起草的统筹协调。根据安排,相关委员会和部门及时成立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三件法规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起草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起草中的重大问题。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有力、协调到位,使法规起草质量得到了较好的保证。
  探索开展重要法规审议前解读。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为更好发挥常委会审议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2019年11月份常委会会议上,首次采用视频解读的形式,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前解读。我们提前做好工作方案,会同相关委员会与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视频解读法规草案,使审议内容更加直观、生动、全面,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了解法规的立法背景、目的宗旨和主要内容,更好地发表审议意见。首次法规审议前解读的探索产生良好效果,得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高度肯定。
  组建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研究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组织起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名单和工作规定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升级扩容”,由原来的15个增加到20个,结构更加优化,更能体现基层组织的广泛性,可以更好地倾听民意。基层立法联系点成立后,明确了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分工的法规项目,各联系点积极配合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征求意见等活动,为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基层智慧。
  起草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我们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根据我省法规存量和增量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报告方式,同时明确操作程序和相关要求,为下一步立法、监督工作提供参考。目前规定已基本定稿,拟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探索构建大数据辅助立法决策机制。我们将大数据和新媒体技术在立法中的运用作为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委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开展相关研究,探索大数据辅助立法决策的思路和举措,双方签订委托研究协议,目前已完成相关调研报告。课题研究成果为构建大数据辅助立法决策机制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代立法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的实效有待进一步深化,统一审议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立法各环节间的协调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制委员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2020年主要工作打算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法制委员会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创新工作制度,继续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工作指导,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组织实施好2020年度立法计划。2020年立法计划拟安排正式项目16件,预备项目13件,调研项目17件,此外还有2019年结转项目6件。其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江苏)自贸区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信用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批重点领域的法规项目,社会普遍比较关注。我们将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会同相关委员会认真做好法规案审议、修改工作,以良法保障善治,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工作。2020年继续加强与沪浙皖人大常委会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区域协同立法对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促进作用。适时开展《江苏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条例的调研,推动区域协同立法进程。
  加强对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强统筹协调,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合理安排法规项目和审议时间。继续实施设区的市立法精品示范工程,不断积累经验,共同提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质量。加大对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法规审议效率,严格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继续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主体作用,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专业代表小组代表多种形式参与立法,拓展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对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开展论证咨询,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论证咨询和第三方评估相关机制。探索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提供依据。继续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收集立法意见、协助立法调研、反馈法规实施情况等方面的作用。加大立法工作宣传力度,解读阐释法规的同时注重宣传立法工作过程。继续开展重要法规审议前解读的实践,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机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