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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2020年)
2021-01-22 10:57  来源:法制委
(2021年1月14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部署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着力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切实强化理论武装和党建引领,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第一属性的定位,着力加强理论武装,在贯彻党委决策部署上花力气,在强化党建工作上下功夫,为全面履行立法职责,高效有序完成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制委法工委分党组将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分党组和党支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指示要求,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及时协助常委会召开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系统谋划“十四五”时期我省地方立法的重点任务,切实做好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是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中,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对党中央有决策、省委有部署、经济社会发展有需要的重要立法事项,坚持急用先行,及时出台依法防控疫情决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用立法快速推动落实相关部署要求。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列入今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草案基本修改成熟后将重大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及时向常委会党组汇报,经常委会党组报省委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确保立法与党的方针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常委会党组的工作安排,协助常委会首次召开全省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会议,会同法工委起草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意见》,明确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新目标、新要求。
  三是注重强化委员会党建工作。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加强法制委法工委分党组和党支部建设。一是健全分党组和党支部工作制度。出台《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对分党组的职责定位、会议开展、活动组织、自身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分党组工作,发挥分党组作用。全面梳理党支部工作制度,对照党章党规查找差距不足,进一步完善党支部各项工作制度。二是制订分党组和党支部工作计划。围绕机关党建工作要点,对照机关党建工作三级责任清单,落实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和机关党委工作安排,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对分党组和党支部工作进行系统谋划、作出统筹安排,积极推进“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加强“两个机关+党建”探索,推进党建质量与业务水平双提升。三是提高分党组和党支部建设水平。强化“结合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理念,以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忠诚核心、勇担使命”等主题实践活动为主要抓手,持续抓实抓好分党组和党支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不断增强分党组和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四是注重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通过常态化的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党性修养、品行修为、纪律意识和奉献精神,在两委形成了风清气正、努力向上、勇于付出的良好氛围。在疫情防控立法中,相关工作人员不畏危险、冲锋在前,夜以继日持续奋战40多小时,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我是党员我先上”的责任与担当。
  二、充分发挥统一审议职能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努力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法规、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做好各项工作。全年共召开13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23件省法规草案和50件设区的市报批法规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省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法制委员会以攻坚克难的敬业精神和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了既定目标和常委会新增立法任务。
  及时跟进疫情防控的立法需求,注重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立法。一是审议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义务,有针对性地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效法治保障。二是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正案,落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严管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对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审议中医药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明确中医药的发展方向,强化对中医药的监督管理,突出对中医药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开展疫情防控、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聚焦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注重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一是审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关切的准入、融资、破产、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难题,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厚植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沃土。二是审议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政务服务便利化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制度设计,全面推行透明高效、便捷快速的“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政务服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放大我省“放管服”改革成效,有效激发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三是审议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通过立法完善试验区的领导机制,丰富开发合作模式,明确鼓励创新的政策举措,保障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苏台交流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四是审议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自贸区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实体经济和金融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综合监管等作出规定,引领和推动江苏自贸试验区在法治的轨道上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为我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蓄新动能。五是审议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与上海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规性决定,强化长三角立法协同,为示范区建设破除制度机制障碍,提供法治保障。
  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向往,注重加强民生保障立法。一是审议农村公路条例,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加大规划建设和养护力度,突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助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是审议农村水利条例,规范农村水利的规划和建设程序,优化管理和养护模式,强化服务保障举措,为保护农村河道、提高农田水利灌排能力、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提供制度支撑。三是审议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落实小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职责,突出对小餐饮的服务和扶持,为我省小餐饮规范、有序经营提供遵循,为方便群众生活、传承饮食文化、增加就业、繁荣经济、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保障。四是审议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这是全国首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从生产、销售、维修、搭载人员、佩戴头盔、新老标准衔接、废旧电池处置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通行难、停车难、充电难、理赔难等突出问题,用法治驯服电动自行车这匹“脱缰的野马”。
  着眼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大计,注重加强生态环保立法。一是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河长制”的具体职责要求,完善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补齐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的短板,对依法打好碧水保卫战,实现我省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审议土地管理条例,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和国家土地改革的最新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对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完善土地转用、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规定,构建起我省新时期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为国土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国民经济的永续发展提供严密法治保障。三是审议渔业条例,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在全国率先落实长江禁捕要求。四是审议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根据法律授权,充分考虑我省资源禀赋特点和资源开发现状,按照税制平移的基本思路,对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出法规性制度安排,保证资源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
  围绕提升治理效能的制度需求,注重加强社会治理立法。一是审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职责权限,健全完善招聘制度和培训机制,既强化监管又保障必要待遇,推动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高水平发展,助推平安江苏建设。二是审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以及公民、组织的安全防范义务,将工作中的成熟经验法定化、制度化,强化新形势下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审议志愿服务条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志愿服务组织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能力较弱、保障不力等问题,加强对志愿服务的保障促进和对志愿者的激励优待,促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四是审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扩大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明确审查标准,优化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五是审议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限、行政机关的配合义务以及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等,为我省开展公益诉讼提供法治遵循。
  紧扣维护法治统一和彰显地方特色,注重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审查指导。对设区的市的立法计划安排加强指导,注意省市立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强化立法项目的协调衔接。着重强化对设区的市报批法规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超越立法范围和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形,严守合法性底线。法制委、法工委将工作关口前移,在设区的市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即启动审查指导工作,除了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把关外,还对规范内容是否适当、制度设计是否体现地方特色、立法技术是否成熟、文字表达是否精准等给予指导,帮助设区的市增强法规的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委、法工委继续实施设区的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选择苏州市供水条例、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作为精品培育项目,通过全面加强指导、共同修改完善,着力打造高质量的精品示范样本,提炼可复制的工作经验和制度成果,并向全省推广。
  此外,常委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对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法规进行集中修改,保障各级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与民法典规定、原则不相一致的相关法规进行集中清理,废止了经纪人条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集中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审计条例等6件法规。法制委员会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对上述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确保修改决定顺利通过。
  三、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各项要求,着力推动立法质量和效率双提升
  法制委员会认真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继续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上下功夫,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创新举措,着力推动立法质量和效率双提升。
  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挥主体作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实施办法》,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的法规项目,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法规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与有关调研活动,进行立法视察。会同有关方面做好重要法规审议前解读工作,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地方金融条例两件法规草案以视频方式进行审议前解读,帮助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了解法规草案的立法背景、重大制度设计、重点难点问题和基层关切,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收到了良好效果。
  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将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作为立法的常态化工作,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调研中邀请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参加座谈、走进联系点面对面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民主的制度优势和“民意直通车”作用。昆山市人大常委会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后,法制委、法工委积极支持、指导昆山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助力打造基层立法联系点昆山样板。
  运用科技手段辅助立法决策。通过大数据量化分析、网络问卷调查,全面了解法规所规范社会关系的客观情况,准确把握民意基础,为制度的设计提供客观数据支撑,有效增强立法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在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过程中,专门就超标车过渡期、搭载人员年龄、佩戴头盔等问题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在充分考虑调查反映的民意基础上,作出放宽搭载人员年龄限制、调整过渡期等重要修改;通过对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驾乘人员死亡原因的大数据研究分析,作出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头盔的制度设计,收到良好效果。
  开展立法论证咨询和调查研究。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坚持通过召开论证会、委托研究等形式开展论证咨询。在审议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过程中,邀请5位行政法学专家围绕“不见面审批”立法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不少意见得到采纳。在审议中医药条例过程中,邀请10多位名老中医出席专家论证会,咨询论证意见成为修改完善条例的重要参考。将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作为每件法规审议修改的必经程序,充分考虑调查区域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查等形式准确把握法规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全面摸清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为法规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2021年主要工作打算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法制委员会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强化重点领域制度供给,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高质量的法治保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制委和法工委分党组、党支部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必修课,推动委员会全体人员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全面掌握其核心要义,准确把握相关工作要求,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转化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思路举措。在履职行权中,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主动将地方立法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去谋划和推动,积极担当作为,在“十一个坚持”中寻找切入点和结合处,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法治之魂,把法治为民作为价值追求,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根本方向。
  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正式项目16件、预备项目17件、调研项目16件,继续审议尚未完成的项目5件,适时对公共卫生、民生、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还将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42件,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其中,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就业促进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精神卫生条例、洪泽湖保护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项目,涉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民生、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还将与沪浙皖三地人大协同开展长江禁捕、铁路安全管理立法。我们将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会同相关专工委和有关方面,扎实做好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审议修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年各项立法任务。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法制委员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意见》,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的要求,推进立法理念、思路、方法和机制创新,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一是落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法规草案征询人大代表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重点法规草案审议前解读等制度,改进法制专业代表组工作,保障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发挥。二是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立法听证、论证、咨询、评估等工作,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立法,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改进立法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与有关高校合作建立立法研究与咨询评估基地,更好发挥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作用。三是积极践行全过程民主,加强和改进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建立立法协商制度,完善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扩大各方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进一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四是完善统一审议工作制度,探索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法制委会议,拓展统一审议广度和深度,强化与起草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相关专工委等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统一审议质量。
  切实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引导设区的市转变立法思路,立足域内个性问题,在选题切口小、立法速度快、体例灵活多样上探索创新,多搞一些“小快灵”的立法项目;继续实施精品培育工程,选择2到3件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法规作为年度精品工程项目,加大立法精品培育力度,形成可复制的立法成果和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和具体项目的业务指导,推动设区的市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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