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赌场

图片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12-14 10:06  来源:江苏人大网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心关注的“国之大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计划,8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和全省沿江8个设区市联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长江保护“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主任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部署要求,讨论审定执法检查方案,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秋林担任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组。8月份,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南京召开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听取省“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一法一条例”情况的汇报。9月份,检查组赴镇江、苏州、无锡、常州4市开展实地检查,查看相关单位和项目39个,随机抽查点位8个,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地政府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信、住建、水利等部门和“两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听取各级人大代表、企业单位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南京、南通、泰州、扬州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同步开展执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的特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努力使执法检查的过程成为深化理解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过程。二是大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编印了长江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学习资料,通过现场提问、在学习强国平台答题等多种方式推动学法普法。三是紧扣法律制度规定进行检查,逐条对照法律条文,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律执行效果是否明显、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等情况。四是注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人大网站及代表履职平台,听取代表建议、群众诉求,邀请省、市人大代表,环资城建委委员及环保专家参加执法检查。五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求汇报情况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实地检查时,增加随机抽查点位,深入岸线码头、沿江企业和田间地头,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特别是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有力推动我省长江大保护和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一)落实法定职责,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长江保护法》明确的管理体制、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压实职责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凝聚长江保护合力。一是强化责任分解。各级政府切实把长江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与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部署要求结合起来,逐条对照法规条款,制定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重点任务分工,一体推进、同步落实。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聚集长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配套机制研究。制定出台我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以及20多个专项规划、政策文件。全面清理涉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生态管控、环境监管、生态补偿、司法保障、区域协同、社会共治等综合性保障制度,推进形成法治护江制度体系。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职能作用,与各地各部门密切沟通协作,把13个设区市一体纳入,明确共抓大保护责任。四是强化法治宣传。按照法律第14条、74条要求,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普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管理办法,抓住领导干部、青少年、沿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沿江群众等重点群体,开展法律进机关、进课堂、进企业、进渔区活动,促进法治文化和长江文化有机融合,各级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

(二)突出污染治理,长江江苏段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落实法律第四章和省条例要求,集中治理长江江苏段污染问题,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截至目前,长江干流水质Ⅱ类比例、主要入江支流水质Ⅲ类比例分别达100%、98.3%,比2016年分别提高50和41个百分点;太湖治理连续14年实现饮用水安全和不发生大面积湖泛“两个确保”。一是不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落实法律第26条规定,持续破解“重化围江”难题,2021年以来,沿江八市关闭退出301家化工企业,其中沿江1公里范围内关闭退出46家,累计依法关停沿江化工企业3773家,压减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累计183家,取消25家化工园区的定位。二是狠抓突出问题整改。对国家警示片披露问题、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省级警示片自查问题一体整改、彻底整改,按时序进度完成整改任务。三是持续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落实法律第46条、47条规定,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完成“三磷”企业综合整治和尾矿库存污染整治,在全国率先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整治完成率达75%。四是努力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平。引导发展绿色农业,建立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区、绿色防控示范区、测土配方示范区。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农药零增长等专项行动。五是切实加强港口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逐步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机制。今年上半年我省100总吨以下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提前完成,至此本省籍2.8万余艘货运船舶已全部具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船上收集、送岸处置”的能力。

(三)注重系统谋划,促进沿江地区绿色低碳转型。按照《长江保护法》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系统谋划,促进长江江苏段全面绿色转型,努力让清水绿岸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强化规划管控作用。落实法律第18条、19条,编制《长江(江苏段)两岸造林绿化工程总体规划》,督促沿江8市细化分解规划任务,指导各地及时制定市级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实施方案。二是畅通长江黄金水道。落实法律第71条,加快构建沿江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今年以来共争取基础设施专项债900多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超过100亿元,支撑一批跨江融合发展的高铁、过江通道项目加快推进。以扬子江城市群建设推进南北联动、跨江融合、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三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按照法律第64条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制定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扎实推动煤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化工、水泥、船舶等行业“智改数转”,打造了一批行业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促进先进制造业集群、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2021年,沿江八市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超过77%,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比重分别占全省的86%和87.4%以上。

(四)坚持综合施策,不断提升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水平。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依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一是坚决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全面完成长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区的退捕禁捕任务,全省7392艘渔船、14887名渔民全部退捕上岸,长江江苏段1200公里洲岛岸线、3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秩序稳定。二是积极推进岸线整治修复。落实法律第55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596个长江岸线利用项目的清理整治,截至2021年底,全省累计退出长江岸线72.6公里,生态岸线比例达63.3%,为沿江省市中整治规模最大、退出岸线最长。坚持岸线“留白增绿”,沿江造林面积超过115万亩,新增复绿面积8592亩。落实法律第57条规定,加快推进森林湖泊湿地修复。三是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法律第59条规定,积极开展“拯救江豚行动”,今年8月份,南京、镇江、马鞍山两省三地推进长江江豚保护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是全国首例单一物种的流域性区域协同保护立法。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共记录物种4142种,其中珍稀濒危物种116种。四是全面提升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水平。探索流域一体治理,生态环境联合司法部门开展共抓大保护交叉执法、打击长江流域废水偷排直排环境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落实法律第28条,严格河道采砂管理,审结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254件。落实法律第77条规定,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发布江苏法院2021年度“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省检察机关自法律实施以来,批准逮捕涉长江犯罪案件106件203人,提起公诉436件991人,同时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办理涉长江公益诉讼案件71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15件,提起公益诉讼100件。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我省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一法一条例”、依法推进长江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但长江生态环境尚未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根本转变,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相关协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第4条规定建立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第9条、12条、13条规定了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在健全监测网络系统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统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系统等方面的职责。法律第6条对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建立协作机制提出要求,省条例对相关部门职责作出规定。检查发现,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尚未落地实施,省市层面已建立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和区域协作机制尚处于探索推进阶段,各地执法标准、尺度不尽统一,上下游治理不尽协调。各层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法律责任上仍显不平衡,信息交流与共享不够充分,协作方式和协作效果不够稳定。有的地方虽设立了长江办、水升办、河长办、攻坚办等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但存在协同配合不够、动真碰硬不强,围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薄弱环节的工作合力尚未形成,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成效不明显。比如,海事、长航公安因为属于流域管理,当地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提前介入等形式有效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法律第49条对建立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机制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沿江地区非法倾倒固废、非法转移处置危废等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时有发生联防联控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二)资源保护和“禁捕”规定执行不够严格。法律第25条对严格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地方农村河道尚未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部分地区存在侵占湖泊违规养殖等问题。法律第37条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地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污染底数不清、监管力量不足。法律第39条对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地方存在违规在森林公园、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等问题。法律第53条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地方对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监管不够严格,沿江河段相邻地区禁捕工作不平衡,非法捕捞、流窜捕捞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对夜间非法捕捞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三)污染治理规定落实不够到位。法律第44条和省条例第23条对沿江地区水环境质量标准提出要求。检查发现,长江江苏段断面水质全面达到国家和省定目标,但少数断面属“踩线”达标,存在降类风险,遇有突发因素导致的水质波动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汛期水质滑坡明显。法律第47条第一款和省条例第29条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不少地方存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问题,部分地区雨污管网相对老旧,存在渗漏、错接、雨污分流不到位的情况。有的乡镇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较低,污水收集处理率不高,设施运行不正常,有的地方存在设施闲置等问题。法律第46条要求控制总磷排放,法律第47条第二款和省条例第19条对江河湖泊排污口的排查整治作出规定。检查发现,长江江苏段入河排污口数量大、分布广,少数入河排污口来源复杂,排查整治不够彻底,对企业污水排放监管不到位。有的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能力较为薄弱,少数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园区外少数企业存在污水预处理不够到位、厂区雨污分流不够彻底等现象。法律第48条和省条例第31条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地方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监测评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养殖废弃物和秸杆利用处理、废旧农膜回收困难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水产养殖业较发达,水产养殖生态化治理不善,汛期强降雨时,蓄积在河塘沟渠内的农田灌溉尾水以及农田退水被冲刷进入主干河道,对水质产生直接影响。省条例第35条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些船舶修造企业环境管理不严,含油污水收集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到位,露天刷漆、焊接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散装码头存在跑冒漏撒现象,造成附近水质污染。少数码头污染物接收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船舶未按规定处理船舶水污染物,废弃物转运处置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生态修复和岸线管控力度有待加大。法律第54条对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提出要求,省条例第36条对加强长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地方农村河网存在断头河、断头浜,水系连通不畅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部分通江河流水质尚未完全达标,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足,水生态系统仍较脆弱,湖库富营养化问题等还未全面改善。有的长江干支流河段缺少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等保护措施,健康的水生态系统有待构建和恢复。法律第52条要求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第55条要求实施河湖岸线修复指标等均未出台。法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检查发现,有的沿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虽已关闭退出,但拆除清理等后续处置进度滞后,影响土壤修复治理。沿江局部岸线资源还存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深水浅用”等现象,岸线资源集约节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第57条和省条例第37条对实施长江流域湿地保护和修复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地方湿地保护规划尚不健全,湿地征占用、违法查处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尚不完善,湿地保护和修复方面投入还显不足。少数地方湿地面积萎缩、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环境恶化,甚至有部分湿地被划为耕地来补充耕地指标。

(五)绿色发展有待深入推进。法律第64条和省条例第7条对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作出规定。检查中了解到,沿江地区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开发强度偏高的情况仍较突出。有的地方铸造、酸洗等落后产能和工艺淘汰力度不够,废盐、含铜废物等危废利用能力有待提升。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推广支持不够有力,经济激励效果不够明显。法律第66条第二款对加强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作出规定。检查中了解到,长江江苏段危化品吞吐量较大,干线年危险货物吞吐量达1.8亿多吨。2022年以来,长江江苏段散装液体化学品品种168个,散装油类品种27个,散装液化气品种15个,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搬迁改造和风险管理举措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第69条对加强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作出规定。检查发现,有的地方尚未建立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的政策力度尚需加大。法律第72条对港口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作出规定。检查发现,长江干流港口岸电标准化建设基本到位,但内河港口岸电标准化建设尚未完全到位,船舶受电设施改造需进一步加快推进。

(六)法律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第14条、第74条对长江保护、绿色发展、绿色消费等宣传教育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些部门和地方对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学习把握不够,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对法律不熟悉、不掌握,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不足。部分沿江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依法保护长江的主体责任意识欠缺。此外,检查中了解到,有些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难以操作,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比如,法律第2条规定,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19省(区、市)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很多地方反映,法律实施中具体适用的县级行政区域不够明确。法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95条规定,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实践中对“二级以下支流”是否属于岸线管控范围、对岸线一公里管控范围如何界定争议较大。法律第91条规定,非法采砂“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货值标准是5万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司法解释和条例存在与法律不协调不衔接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实施长江保护法律法规要求,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法定责任落实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完善联防联治和协调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压实法定职责,强化考核评价,确保长江保护法律法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省、市两级沿江地区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强化由长江办牵头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形成信息共享、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守土尽责的工作局面,进一步优化部门联合执法方式,强化沿江地区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固废、非法转移处置危废等违法犯罪问题。健全支撑保障机制。持续加大长江保护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工作,加强相关方面人才培养,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加强长江保护法治宣传教育。政府部门要带头学法用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保护法律法规的宣教活动,扩大企业和公众参与,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长江保护法治氛围。

(二)着力加强相关资源保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江流域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加强河湖管理。强化沿江地区重点河道、湖泊管理,依法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严格禁止和整治侵占湖泊违规养殖等问题。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夯实地下水资源工作基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守住饮用水源地安全底线,深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设水源地保护监管平台,扎实开展水源地巡查,持续整治水源地风险隐患,准确掌握水源地环境状况,确保水源地安全。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严格禁止和整治在森林公园、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等问题。加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强化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执法和跟踪督查,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护渔,重点打击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涉渔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巩固禁捕管理成效。

(三)狠抓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力度。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围绕管网和排污口等重点,打通污水干管堵点,着力解决雨污管网“混错接”“渗溢流”等问题。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深入实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行动,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水排放行为监管,提高园区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的效能。加强农村和农业污染治理。进一步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加快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和管理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降低农药化肥施用量。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田退水、养殖尾水生态化改造,加强养殖废弃物肥料化利用、秸杆利用处理、废旧农膜回收等工作。重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严格船舶修造企业环境管理,整治散装码头跑冒漏撒现象,健全船舶水污染物和废弃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

(四)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调整优化沿江空间布局。围绕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严格落实空间管制。从严管控长江和河湖水域岸线利用,编制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全面加强开发强度管控和沿江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持续推进长江岸线整治清理。探索建立长江岸线占用退出机制,对社会效益低、环保隐患大的企业,逐步实现关闭退出,不断优化长江生态、生产、生活岸线比例。打好沿江河湖生态功能修复主动战。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加强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建设,构建沿江生态屏障,增强水体自净和生态系统自然修复能力。加强湿地修复治理。继续做好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工作,及时纠正侵占湿地等行为,重点开展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统筹使用系统化生态修复手段,积极探索完整性、原生态、多样化的湿地保护新路径。

(五)加快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制定引领绿色发展的考核指标体系,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大力推进沿江产业绿色转型。加快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引导沿江各地加快推进钢铁、煤电、石化等行业节能低碳改造,依法依规淘汰环保不达标、安全没保障、科技含量低的低端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进一步推进化工企业关停并转,严格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举措,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大力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实施企业智能化转型、数字化改造,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着力打造绿色能源、绿色交通和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大力发展海上风电、光伏、氢能、LNG等新能源,稳步构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系统。要积极发展内河集装箱运输,提高铁路运输和集装箱海铁联运比例。探索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建立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开展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的政策激励力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设生态产品监测、评估、核算和交易体系,鼓励地方围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开展绿色金融创新试点,有效解决生态产品“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难”问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

(六)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我省于2004年制定的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虽经多次修订,但对照去年颁布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无论在立法精神、法律调整范围还是工作标准等方面,都已显得不相适应,建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适时启动我省条例的废旧立新工作。对长江保护法在实施中反映出来的一些不够完善之处,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反映。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