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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民族乡村的发展现状和促进农村各民族交融发展的建议
2018-02-05 14:33  来源:民宗侨委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

  近两年,民宗侨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农村民族工作为重点,以推动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扶持政策为抓手,先后到两个民族乡(镇)和12个县(市、区)的20多个民族村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促进民族乡村发展。同时,组织立法课题研究,开展《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调研。根据常委会党组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若干问题专题调研的方案,今年10月,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艳带领下,我委赴连云港、扬州等地专题调研,听取关于扶持民族乡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会同省民委等部门,对“十三五”期间扶持少数民族乡村发展进行专题研究。通过一系列调研,对江苏农村少数民族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并据此提出“十三五”期间推进和扶持民族乡村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展的建议。

  一、江苏民族乡村的现状和特点

  江苏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总量不大,但55个少数民族齐全,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快增长的格局。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省少数民族人口70多万,其中常住人口38.49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0.49%;约40%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在农村,聚居比较集中的有1个民族乡(高邮市菱塘回族乡),1个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40个民族村(社区、居委会)和40个村民组。近年来,来江苏各地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人口日益增多,婚进定居的少数民族人口还在呈持续增长之势。

  多年来,全省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大力实施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努力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两个民族乡镇发展较快,面貌变化较大,实现了村寨风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收入大幅提高、公共服务不断完善、民族关系更加和谐的发展目标。如高邮市菱塘回族乡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和各方支持,已建设成为全国文明乡镇、全面小康乡镇,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已经跃居全国1200多个民族乡的最前列,2014年全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8亿元、财政收入1.94亿元,是1988年建立回族乡之初的200余倍,全乡农民人均纯收入2.37万元,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8700多元。40个民族村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同样奋发进取,纵向比较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由于自然、历史、区位等因素,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民族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加快民族村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根据调查分析,全省民族村在自然、社会、经济等方面总体上呈现几个特点:从地理分布情况看,北多南少,大多数民族村集中在苏北;从地理区位看,一般地处偏僻,自然条件较差;从人口结构看,多民族杂居,以回族人口占比最大;从经济状况看,大多以传统农业为主,集体经济相对薄弱;从生活状况看,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偏低。

  二、民族乡村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制约因素

  我省民族乡村发展遇到的困难,既有在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各地遇到或曾经遇到的普遍性难题,又有民族乡村特有的制约因素,综合起来有:

  (一)村民经济收入来源量小面窄。目前大多数民族村经济形式单一,经济结构调整尚处于初级或规划阶段,除了传统种植业和零星养殖业外,工商业基础差、规模小,村民缺乏创收增收渠道。一些村集体经济薄弱,没有能力为村民脱贫致富提供服务和帮助。全省有1万多名少数民族群众尚未脱贫,人口数量虽然不算多,但在农村少数民族群众中所占比例大、脱贫难度大。

  (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仍较薄弱。基础设施差,是制约民族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民族村特别是低收入民族村的硬质化道路、桥梁、排灌抗旱、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很多民族村的农田水利设施标准不高,缺少必要的维护和维修。不少村的路桥建设滞后,一些村组的村庄道路晴通雨阻。有些民族村发展牛羊饲养、屠宰、加工,但对其形成的污染缺乏基本、必要的处理,对环境卫生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相对滞后。目前,全省开办6所民族中学和20所民族小学,部分学校的软硬件设施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一些民族小学还存在办公经费短缺、教学设备缺乏、师资力量不稳和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民族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民族村医务室设备简陋,缺乏医务专业人才。一部分群众还喝不上安全卫生饮用水。

  (四)少数民族文化需要更好地传承和发扬。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应该是民族乡村区别于其他乡村的显著特征,但一些民族村在新农村建设中没能很好地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和特色,甚至原有的民族文化场所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需求尚有不足。散居农村的各少数民族,保持着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但在一些回民聚居村,群众的正常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未能得到满足。对于一些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也存在着墓地紧张、公墓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六)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近年来从外地迁进的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有求富愿望但又难以接受现代科技知识,缺乏自我发展能力,也有一些人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在因婚进而形成的民族村,来自云贵川等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文化程度普遍很低,她们婚嫁到村里贫困人家,形成叠加式积贫积弱组合,缺乏脱贫致富能力,家庭生活水平较低。

  三、促进农村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展的建议

  在江苏这样一个汉族人口占绝对多数、少数民族杂散居和经济发展较快、生活相对富庶的省份,占人口比例较小的少数民族呈现出明显的特殊性。通过把全省2个民族乡(镇)和40个民族村作为一个样本来考察,可以更好地衡量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发展质量。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少数民族这一群体,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适度倾斜、优先发展”的原则,大力推动民族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加快发展,大力推动各民族群众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让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到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全局中,与全省人民共享小康生活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一)贯彻中央精神,把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发展摆上更加重要位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认识,作出了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新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意图上来。切实抓好民族团结这一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在大力抓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着力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下功夫使实招。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突出搞好民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严格抓好责任落实,用力打好基层基础,把民族乡村的发展摆上更加重要位置。

  (二)在地方立法中对农村少数民族给予关注和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族工作面临的国内外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各民族之间的跨区域交往交流交融正在以空前的规模和密度进行,各民族杂居、散居化的居住状况呈现日趋扩展的总体趋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民族关系的重要性愈加凸显。鉴于此,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纳入五年立法规划。我委正在积极推动和参与条例的修订工作,并重点关注民族乡村和农村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保护,推动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风俗习惯照顾、民族文化保护、殡葬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权益。

  (三)明确“十三五”时期扶持民族乡村发展的政策。

  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对20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扶持民族村发展专项政策”建议进行重点督办,推动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动民族乡(镇)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见》,明确了推动民族乡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民族乡村构建了发展蓝图。建议以此意见为基础,科学编制“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项目规划,加强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加快发展。省民委和各相关部门要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及时通报项目实施情况,保证顺利实现扶持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

  建立持久有效扶持机制。明确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时调整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乡村的资金投入。修改完善我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清真网点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拓宽发展新思路。进一步拓宽扶持民族乡村发展经济的思路,从“输血型”扶持为主向“造血型”扶持为主转变,从产业培育、提供科技服务入手,依托当地资源,重点扶持和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实现“一村一业”、“一村一品”的经济发展格局,建立一定规模的特色品牌产业基地。

  积极发展民族乡村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扶持民族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努力增进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注重加强对流动和婚进少数民族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给予引导和帮助。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民族乡村延伸和覆盖,稳步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及时排查和化解涉及民族问题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正当合理的信仰和习俗需求。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合理规划、适当兴建宗教活动场所,满足信教少数民族群众过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和市场的监管,落实清真食品的价格补贴政策,合理布局清真饮食网点。重视并做好少数民族丧葬服务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土葬公墓的规划和管理,妥善解决墓地用地问题。

  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展,建设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从各民族乡村实际出发,保护、开发和利用特色文化资源,积极扶持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培育和发展少数民族特色表演艺术,用优秀的民族文化为纽带推进民族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打造文化形态的民族特色乡村。在推动建立和不断发展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村居社区环境的过程中,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民族间文化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增强对中华文化一元多体的认识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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