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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人大系统及有关方面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工作实践研究和宣传工作者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工作实践的研究与宣传,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大工作改革创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主管单位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课题的立项、结项、验收以及研究成果的评定。

第七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人选在常务理事和理事中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结合江苏人大工作实际,围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地方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研究制定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研究重点方向和课题;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县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工作,发展壮大人大工作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交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召开理论研讨会,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组织开展地方人大工作学习考察、调查研究、人大工作宣传等活动;

(五)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有关国家机关决策参考;

(六)接受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人大工作制度理论人大工作实际课题研究、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七)开展与全国人大、外省区市人大和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

(八)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制度和基本方略,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本会秘书处填表登记;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五)向本会申请研究课题并获得本会提供的帮助;

(六)向本会申报或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申报研究成果奖项。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按时提交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3%。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大系统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二)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专家学者;

(三)曾长期从事人大工作或被聘请为特聘研究员、年龄不超过70岁的老同志;

(四)符合章程要求的其他人士。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至六项职权,对理事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应当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开展。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与研究室理论处合署办公。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有关单位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会;

(三)资助本会专项课题研究;

(四)编辑出版研究资料;

(五)组织论文评选,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六)办事机构部分日常工作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经费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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