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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土地资源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1-10-20 17:35  来源:江苏人大网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土地资源管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我省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对省政府报告表示满意,并赞成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提交的调研报告。大家一致认为,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决策部署,严格耕地保护,高效利用土地,依法推进土地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等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尽管我省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和薄弱环节,土地资源紧约束长期伴随,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压力较大,以往的粗放用地思维模式需要进一步破解,节约集约用地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等等。就进一步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突出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并贯穿始终,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国土空间。要高水平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加强与“十四五”规划的相互衔接,结合实际精准配置增量比例,不断拓展存量空间。要站在推进乡村振兴的高度,按照重点发展、保留、撤并等分类,明确时序进度、统筹技术和资金保障,加快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要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线,在产业结构转型、空间布局调整、产城融合发展上下功夫,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用地,重点保障自主创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上马,不断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省域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

二、严格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面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措施,切实保障粮食安全。要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完善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杜绝在“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过程中“打擦边球”现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有保证、质量有保障、后期有管护。要加强耕地建设性保护,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格局、土壤条件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中低质量的耕地实施提质改造,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耕地污染状况的调查评价,严格依法分类管理。要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强化土地督察考核,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三、聚焦效率优先,提升用地水平。面对我省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要以流量盘活促进存量挖潜,破解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两难”瓶颈。各地特别是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深入开展工业用地效率综合评价工作,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管理,综合运用厂房加层、增资技改、提升改造等方式,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要围绕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积极开展城市更新试点,加强城市更新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实现城市存量住房改造提升,不断拓展城市生产生活空间。要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进一步盘活利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要纵深推进美丽田园乡村建设,鼓励低效乡村工业园、闲置农房、废弃公共设施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再利用,实现“化零为整”。

四、稳妥推进改革,维护农民权益。按照积极稳妥原则,扎实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有效释放政策红利。要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建立公平合理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全面激活农村土地要素,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要落实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农地征用管理的规定,完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做好宅基地改革农房抵押、流转等制度设计,谨慎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五、严格依法监管,强化法治保障。认真对照法律法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土地资源。要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影像、互联网监督等技术手段,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苗头性、倾向性违法行为,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原则,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要持续整治存量违法用地,针对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存量违法用地,进一步排查摸清底数,严格土地执法,落实整改措施。针对台资企业用地纠纷、宗教场所土地确权登记、“大棚房”整治等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开展相关专项清理行动,科学有效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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