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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1-12-22 16:32  来源:江苏人大网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一法一条例”的实施工作,在依法规范水产养殖和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及贯彻中央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全面完成禁捕退捕任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针对粗放式鱼业养殖尾水排放不达标,海洋渔业发展投入严重不足,远洋捕捞存在薄弱环节,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要立足渔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稳产保供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站位,依法强化责任落实。渔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更是渔民增收致富的物质基础。乡村振兴首先是产业振兴,江苏是鱼米之乡,渔业是我省农业重要的特色产业、富民产业。水产品的有效供给,事关全省老百姓“菜篮子”。当前,在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中央关于“长江禁渔”决策部署,以及太湖、洪泽湖等湖泊围网养殖面积持续削减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水产品总量,提高水产品品质,对渔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强化“一法一条例”中各级政府、各项工作和各项制度责任落实,确保“一法一条例”和“省禁捕决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强化服务,推动渔业转型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全省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水产养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大水产养殖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装备的推广力度,提高渔业绿色发展的科技进步水平,推动江苏渔业由大变强;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以及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渔业水域水质环境和水产品质量检测室等公益性服务检测平台建设;加快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水产品市场安全准入制度。建立水产品养殖基地与水产品批发市场对接机制和品牌认证准入机制,加大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和市场例行监测力度,建立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水产品品牌建设,让人民群吃上放心水产品。

(三)生态养殖,加强高标准池塘建设。建议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照省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标准,加强高标准池塘建设。省市县出台建设高标准池塘专项扶持政策,并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总结推广连云港的东辛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徐圩新区香河生态园健康水产养殖项目成功经验,大力推进池塘生态化改造。强化渔业养殖水域水质监督检测和鱼药、鱼饲料使用监督管理,扩大池塘尾水净化处理场地,增加水生植物种植比例和密度,实现尾水水质达标排放要求。

(四)加大投入,加快海洋渔业发展。海洋渔业作为沿海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全局,要摆上“十四五”发展的重要位置。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海洋牧场用海审批,设立海洋牧场发展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统筹使用海洋工程建设生态补偿资金,多渠道多方位支持海洋牧场建设;加快远洋渔船更新换代和渔港规划建设步伐,鼓励扶持连云港、南通等沿海地区发展远洋捕捞,推动我省海洋渔业由近海向深海发展;支持依托海港及周边滨海城镇的独特渔文化,打造海港经济区和渔港小镇,与休闲旅游、观赏体验、科普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海洋渔业发展和渔民增收空间。

(五)理顺关系,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理顺机构改革后渔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强化一线渔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建议参照我省沿江渔政执法机构编制配备标准,出台沿海渔政执法机构编制配备指导意见;探索沿海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共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解决海洋渔业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将连云港、南通、盐城渔政执法队作为省渔政执法总队的支队,配齐执法人员;加快装备更新改造,加大对基层渔业执法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强信息化执法手段,适应渔业管理的需要;加强伏季休渔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执法,坚决查处“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绝户网”等严重破坏资源及水生态环境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行为,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拓宽渠道,建立退捕渔民保障长效机制。我省长江禁捕经过集中攻坚、连续奋战已经做到了“禁得住”,但这只是阶段性的成果,还需要做到“管得住”。要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使退捕渔民的安置真正做到“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深入挖掘退捕水域特别是重点湖泊资源禀赋,探索发展湖泊“人放天养”生态渔业,优先吸纳退捕渔民就业;大力开发面向退捕渔民的护鱼巡防、卫生保洁、河道管护等公益性岗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退捕渔民发挥特长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事休闲体验等产业,拓宽渠道增加退捕渔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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