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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试行)
2015-06-01 15:24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5年5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原选举单位对省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规范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更好地促进省人大代表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联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主要采取向原选举单位的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做法。

第三条 省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四条 省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既客观反映履行代表职责的做法和体会,又找出存在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

第五条 代表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包括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参加大会选举活动,参加大会其他工作等情况。

(二)闭会期间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年中专题调研和会前集中视察,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立法调研、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等活动,个人持证视察,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情况。

(三)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联系情况,包括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中相对固定联系人,参加市县两级人大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通过网络平台与人民群众联系,参加市县两级人大组织的其他调研视察活动等情况。

(四)履行有关代表义务等情况,包括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履职学习,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情况。

(五)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第六条 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由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年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计划和代表活动意见中对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具体安排意见,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

第八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知代表做好报告履职情况的准备。代表履职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 5 天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履职报告应当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采取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可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常委会会议评议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报告履职情况的省人大代表,并于年底将本年度组织省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工作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定期听取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解放军驻江苏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省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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