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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8-05-23 17:04  来源:办公厅

(2018年5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有关规定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要求(苏人发〔2017〕55号),借鉴兄弟省市人大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序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有关机关和部门强化对审议意见办理的落实力度和实际成效,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民服务,为促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合力奋斗。

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要全面贯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方针。

二、测评程序和方式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

(一)测评主体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测评对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三)测评程序

1.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及时向有关机关交办。向省政府交办的审议意见,同时抄送与落实审议意见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

2.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认真研究处理,在 3 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书面反馈报告应当事先征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意见。

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反馈报告及时分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针对反馈报告提出相应的审查报告,对落实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4.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审议反馈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各相关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的内容,提出被测评对象名单,报主任会议审定,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和部门。

5.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反馈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委派人员到各小组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6.经分组审议,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测评方式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价档次分别计票。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别予以测评。

三、成果运用和后续工作

1.满意度测评结果,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等,根据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布。

2.测评结果“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未达到出席人数一半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 2 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落实情况,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再度进行满意度测评。其结果“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仍未达到出席人数一半的,报省委同意后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四、组织领导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在省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要精心组织,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结合调查研究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认真汇总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认真起草对反馈报告的审查报告,坚持实事求是,对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人大办公厅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做好相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政府、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切实改进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使相关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更好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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