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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意见
2021-01-01 10: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兴办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更好发挥人大在兴办民生实事工作中的作用,提升政府兴办民生实事的实际效果,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19〕35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苏人办发〔2020〕43号),现就我省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人大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政府兴办民生实事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更富实效,不断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持续保障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

坚持党委领导、各方协同。把党的领导贯穿兴办民生实事工作全过程,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党委相关部署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推动、社会参与的兴办民生实事工作机制,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支持和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形成兴办民生实事工作的合力。

坚持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全过程扩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参与,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群众需求作为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效果的根本标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普惠性、公益性、兜底性,聚焦就业、住房、交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惠民、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环境治理、社会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群众需求和现实财力状况,区分轻重缓急,分步有序实施。

坚持系统谋划、务实推进。注重兴办民生实事相关制度设计与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及审查批准计划、预算相关制度的有机衔接,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社会保障水平一体推进。明晰职责分工,优化操作流程,完善评价体系,讲求实际效果,杜绝形象工程,力戒形式主义,努力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程序机制

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要建立和完善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票决、督查和评议等机制,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完整有效的监督闭环,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广泛征集民意。每年下半年,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生诉求,通过代表履职平台等渠道积极提出对兴办民生实事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向政府反馈。政府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形成民生实事项目库。在此基础上,从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下一年度以本级政府为主兴办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项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根据需要列出资金保障安排。对项目实施需要跨年度的,应当明确本年度的实施进度。对项目建成后需要运行管护的,应当相应作出资金安排。候选项目拟定后,报同级党委审定,并在人代会召开前提交代表进行酝酿。

大会审议票决。在年初的人代会上,政府向大会提出关于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议案,项目数量一般按照10%~30%的差额掌握。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由全体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票决出正式项目,票决结果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相关决议。落选项目可以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视情纳入下一年度的候选项目库。

政府组织实施。人代会闭会后,政府对人代会票决出的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时序进度和工作要求,落实政策和资金保障,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有关情况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实施进度和质量的督查,保证项目顺利有序推进。

加强跟踪监督。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相关专工委对口联系实事项目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人大代表小组联系实事项目制度,采取视察、调研等方式,适时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在年中召开的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乡镇人代会上,可以安排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推动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项目,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进行必要调整。

开展工作评议。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年底的常委会会议上安排听取和审议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乡镇人大在年初的人代会上安排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结合审议开展工作评议,并逐项开展满意度测评。评议过程和测评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未能按照预定时序进度完成、代表满意度不高的项目,由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向代表作出情况说明。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在下一年度继续开展监督,推动项目如期完成。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完成民生项目的情况,可以提请党委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三、组织领导

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从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地方治理效能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重要性,把确定民生实事项目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实践,把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作为监督工作的有效抓手,把组织代表听取反映人民群众对兴办民生实事的意见建议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务实举措。精心谋划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工作力量,周密组织实施。密切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同心协力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制度的耦合性、配套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兴办民生实事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街道、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在党工委的领导下,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密切协同,发挥辖区内人大代表和议事组织的作用,稳步推进民生实事监督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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