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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20-09-26 10: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20年9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的部署要求,规范工作评议相关事宜,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所进行的审议和评价。

对省政府的工作评议,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垂直管理机构。

第二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确定议题,增强务实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以提升行政效能、促进公正司法、推进问题解决为目的。

第四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专工委)一般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评议议题建议及相关说明。选题应当事前与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征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方面意见。评议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既定评议议题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重要部署情况;

(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五)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

(六)办理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七)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 工作评议一般包括制定方案、调查研究、会议评议、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等环节。

第七条 工作评议在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常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常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和专工委负责人参加。具体工作由承担相应职能职责的专工委会同办公厅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负责工作评议具体工作的有关专工委应当在实施工作评议3个月前提出工作方案,经专项工作组组长审核后,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对象、程序和方式等。

工作方案确定后,有关专工委应当与被评议单位深入沟通,全程过细落实工作评议具体事宜。

第九条 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针对性专题调研,并邀请人大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专题调研可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走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也可召开听证会和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调研报告,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被评议单位应对照评议内容,重在查摆剖析问题,提出针对性实效性改进措施,形成专项工作报告。评议议题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报告,在会议评议20日前送交省人大有关专工委征求意见,并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办公厅。办公厅在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分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评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二)分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联组进行专项工作评议;

(四)现场测评并公布结果;

(五)被评议单位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二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省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常委会会议评议时,省政府分管负责人,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参加评议调研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可应邀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召开分组会议,组织出席、列席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推举联组评议发言人。

分组会议上提出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由有关专工委收集整理,供被评议单位应询时参考。

第十四条 常委会召开联组会议,听取各小组代表评议发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在现场以口头、书面等多种方式参与评议。

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根据分组审议汇集梳理和联组评议发言提出的问题作相应的说明和回应。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取格次赋分法,设置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计算得分。

第十六条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公布测评结果。

省政府分管负责人,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根据评议情况及测评结果作表态发言。

第十七条 工作评议情况及测评结果及时报送省委及有关部门,通报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抄送垂直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工作评议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有关专工委对会议评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整理,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问题清单+逐项销号”的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被评议单位收到评议意见后,在3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重大疑难问题的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省人大有关专工委具体负责跟踪督办。

评议意见整改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对测评得分明显偏低的被评议单位,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其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报省委同意后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或向省委、省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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