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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大:从“四个维度”构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体系
2021-07-06 14:35  来源:涟水县人大  作者:姚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大司法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就县级人大而言,其司法监督的主要方面就是“法的监督”“事的监督”“案的监督”和“人的监督”。其中,对“法”与“事”的监督已经形成一套自上而下、可供遵循的体系,而对“案”与“人”的监督仍然处在探索阶段。近年来,涟水县人大常委会从“法”“事”“案”“人”四个维度,构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人大司法监督重点和方向,力求司法监督的“刚性运用”,起到了一些积极效果。

“法”的监督要实。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赋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就是保障本行政区域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法律的最坚定的捍卫者和最终底线。就县级人大而言,对“法”的监督,要立足于县域发展的实际情况,紧盯法律法规执行的薄弱环节,充分利用好执法检查、调研视察、评议审议等手段,促进法律法规落实与县域发展“同频共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谨规范。重点就是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尤其是要保证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抵触不打架”,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和程序,把“一府两院”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及时依法撤销和及时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强化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贯彻的作用,主动争取党委支持,每年安排2-3个与当前县域发展联系最紧密的法律法规进行检查,规范化制定检查程序,形成“查前学法、查中用法、查后守法”的良好局面。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营造全民守法普法的良好局面。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监督与促进,主动介入普法工作的全过程,定期听取政府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报告,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事”的监督要准。对具体事项的监督,要把握“监督”与“促进”的度,注重贴合监督主体的本职工作,注重方式方法,以促进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动工作为监督和被监督者的共同目的。强化人员力量配备,人大司法监督是专业性很强,监督者必须懂政策、懂法律,但目前县级人大司法监督力量不足是普遍现象。涟水县人大常委会采取设立“法律专家库”选配“专委、工委委员”等方式,选取部分具有司法资格且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历的人才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让内行的监督主体开展司法监督,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实效不足的局面。灵活运用监督形式,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询问、约见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工作的不同具体需要,对被监督的司法部门进行监督,帮助被监督部门发现问题,找到改进工作的突破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突出监督工作重点,破除人大司法监督“事事想管和事事不能管”的工作格局,不面面俱到的“遍洒胡椒面”,瞄准司法监督的薄弱环节,围绕关注发展全局、社会热点,抓住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进行监督。

“案”的监督要明。对案的监督一直是人大监督争议点。一方面,人大对案的监督容易逾越边界,法律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人大在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以及人民群众的案件审理的诉求要求人大工作必须加强对案件的监督。这就需要人大的案件的监督要把握好边界和尺度,既要“不越雷区”也要“强化实效”。强化类案监督,变个案监督为类案监督,近年来,涟水县人大常委会梳理出涉及“公检法”三大类20小类案件,纳入监督计划,如: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上诉改判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比准逮捕的案件、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等等,要求相关单位提前报备,并对类案监督程序进行进一步明确,促进案件办理的高质效。强化涉诉涉访案件办理,制定县人大常委会涉诉涉访案件处理工作办法,制定信访案件处理工作台账,及时交办、催办,并限时将办理结果进行通报;此外,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发现的重要问题,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监督项目进行办理,确保群众的诉求回应到位。强化听庭评庭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地法院都有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庭的案例,近年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千名代表评庭审、千名代表助执行”双千活动,涟水县人大常委会以此为抓手,让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广泛参与到该项活动中,既听也评,有力的促进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实践证明,人大代表评庭审,为庭审打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规范案件的审理工作,通过在法院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通过网上评、现场评等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案的监督。

“人”的监督要全。对“人”的监督主要是对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相比较而言是监督的“盲区”,目前入“额”法官检察官的由所在单位推荐审批,入“额”后的监督也由所在单位自行开展,监督的刚性缺乏。而法官检察官由人大任命、由人大任命、就应该受人大监督。近年来,涟水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探索创新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任前了解,县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命相关人员前,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对被任命人员相关材料提前报送并按规定公示,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拟任命人员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评议材料报常委会。二是任中监督,任命相关人员是,注重“仪式感”和“规范性”,常态化开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宪法宣誓等程序,并将表决结果通报两院,进一步增加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任后测评,每年组织开展对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评价,以一届为期限达到全覆盖式评价,采取量化的方式对办案数、上诉率等重点指标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在县级媒体公示并通报给县委及两院作为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参考。

人大的监督要从“橡皮图章”转变为“法治钢印”,尤其是人大司法监督,要主动承担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完善和创新监督体系,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人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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