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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论治丨《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守护“吃”“住”安全
2022-05-28 08:45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土壤是生命之基、万物之母,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事关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工业、农业大省,江苏一直致力于打好净土保卫战、让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

今年三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提出了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并打通了地上与地下、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防治要求,既保障人们 “吃得放心”,也要能“住得安心”。

今天中午,由江苏新闻广播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联合推出的“新闻评谈”特别节目——谈法论治,邀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明华,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就《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生活污水排放与固体废弃物丢弃是人为造成的土壤污染源之一,具有累积性、难可逆性,因此污染源头防控至关重要。为此,《条例》第三条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二十四字”原则。节目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明华介绍,条例在推动一体防治,实现源头预防方面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的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源头预防措施。条例规定,建立农业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网络,提倡使用对土壤环境无害的育苗容器,尽可能避免、减少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以及灌溉用水对土壤和地下水带来的污染。

三、加强塑料防尘网使用及回收监管。条例规定,企业要按规定对残留物料和污染物实施安全清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四、强化关闭搬迁化工企业拆除活动监管。

五、鼓励企业主动开展调查、留存土样。这款内容在条例论证过程中也是关注的热点,有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自证清白,也便于后期退出时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明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的安全是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的问题,也是立法时重点关注的方面。节目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就《条例》中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用地的污染防治,也进行了解读。

《条例》规定,要依法将条例实施前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属于严格管控类且未治理恢复的耕地,按照规定移出并进行补划;强化新增耕地的准入管理,针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开垦为耕地的,相关部门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强调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同时明确,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

土壤污染防治除了关乎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样也关乎人居环境安全,在这方面《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老百姓“住得安心”。以建设用地为例,张明华介绍,为把好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准入关,条例要求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拟作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的地块,在实施修复时原则上不得选用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修复方案,避免留下后遗症。

去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公众可以通过“12345”热线、“12369”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随手拍”等方式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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