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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体现法治化要求
2023-03-29 20:00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万鹏程

与2018年相比,全省PM2.5浓度下降31.9%,优良天数比率提高4.6个百分点;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提高21.8个百分点,太湖总磷、总氮浓度分别下降28.7%、8.7%……在数据的增减中是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3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22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一项常规性的监督项目,每年都需要向全省报告一下生态环境的“家底”,也是一项法定性的监督项目,本身就代表着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实践要求。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不断织密法制体系网,确保依法治理有据可循。连续开展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把保护措施执行到位、把违法行为持续纠治,依法促进生态环境不断向好。

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试点、跨区域协同出台《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推动排污许可与移动执法衔接试点……在省生态环境厅近期公布的2022年度“十佳生态环境治理改革创新案例”中,就有一部分案例就是着重通过法治方式寻求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的改革创新,这里面既有立法上的协同发力,也有执法上的探索尝试,究其根本,是要依靠法治的方式确保生态环境治理有统一的行为标准、制度规范和实践路径。

再比如,我省首轮百项地方环境标准制定计划顺利完成,有效解决了一些领域无“标”可循、无“规”可用的问题;在推进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实施排污总量管理改革;深化绿色金融创新,扩大“环保贷”范围,推出“环保担”产品,有效降低企业环保投融资成本……这些都是落实法治化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法律法规而言,既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也有宏观的鼓励性内容,实施效果怎么样,还是要看如何把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行为转化,包括政策措施的集成、数据标准的制定、管理模式的创新等等。

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是推进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要进一步营造“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法治理念,把蕴含其中关于“责任”“义务”“权利”“监督”乃至于“惩罚”的内容更加鲜明、生动、直观的展现给大家。同时,在解决实践问题、总结实践经验、鼓励实践创新等方面,要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促进解决一些涉及全局和长远的现实问题,比如:从江苏走向全国的“河长制”,来源于实践,又通过法治化更广泛地服务于实践。

今天的报告提到,我省的生态环境质量创新世纪以来最好水平。成绩值得充分肯定,但也要认识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没有根本缓解,总体环境质量与走在前列的要求相比、生态环保基础能力与现代化治理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这些差距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长期的,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普法、守法、执法以及监督执法的综合举措,严守“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久久为功、踔厉奋发,最终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性变化,以美丽宜居的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沉浸其中的幸福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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