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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重点解读法规发布会
时 间:
2021年7月30日 上午10:00
发言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 严 冬
内 容:
2021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首场新闻发言人记者会,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法规情况,重点解读有关法规。 新闻稿 >>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首场新闻发言人记者会,先做个自我介绍,我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本次记者会采用视频直播的方式进行“云发布”。欢迎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直播收看了解相关发布内容。

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宣传工作,深入推进立法公开,切实加强舆论引导,有效助力法规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法工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我来担任新闻发言人。今天是我作为发言人第一次与大家见面,希望今后能够得到各位记者朋友的大力支持。我也将认真履行好新闻发言人职责,密切与大家的工作联系,通过记者会、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及时通报重大立法活动信息,介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主要修改情况,发布法规重点内容,与大家一起努力推动立法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讲好人大立法故事,宣传人大立法成果,让社会公众更多更好地了解立法、关注立法、参与立法,夯实高质量立法的民意基础,营造法规有效实施的舆论环境。

 

本次发布内容主要是介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法规情况。

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修订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指出,要以社会信用条例出台为契机,依法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共筑诚实守信社会环境。认真抓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信访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和谐稳定。按照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强化相关部门职能和责任落实,不断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与人体健康保障水平。扎实做好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决定的宣传解读和贯彻执行工作,确保契税法在我省顺利施行。

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关内容。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共九章七十三条,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这部条例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特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落实省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

二是遵照国家目前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在此基础上谋划我省社会信用一揽子制度设计,并保持前瞻性,为今后社会信用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留有空间。

三是明晰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信用状况认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等作出基础性、综合性规定,并妥善处理本条例与其他省法规、本条例与设区的市法规在社会信用方面的关系。

四是固化已有的社会信用建设成熟经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五是突出更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对信用主体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范。

六是注重立法的全过程民主。坚持开门立法,多次赴基层调研了解情况,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司法机关、基层立法联系点、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多轮研究修改。常委会负责同志还在北京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大学等高校的相关专家,对11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考虑到社会信用立法事关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才表决通过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能,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围绕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条例还规定,在重点领域和政务服务活动中开展跨行政区域信用管理、信用服务的合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联动。

第二,严格规范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状况认定是开展信用管理的关键环节,事关信用主体的切身利益。条例对信用状况认定作了整体性制度设计。一是规范守法诚信信用信息记录,规定将表彰、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能够反映其守法诚信状态的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二是严格把握失信行为认定。强调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对认定标准的制定权限、依据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三是实行严格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的领域、范围、适用等作了限制性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名单认定标准。四是规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规定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三,规范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可以依据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对补充目录的失信信息范围作出限制。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还规定,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管理,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信用信息存储安全。

第四,丰富守信激励措施。条例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利、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为规范守信激励措施的实施,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原则”,并鼓励对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第五,从严限制失信惩戒。条例对失信惩戒作了周密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省、设区的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编制适用于本省、本市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二是对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范围作出规定。包括限制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八大类措施及兜底条款。这些惩戒措施有的涉及信用主体权益和义务的减损,而有的则属于行政管理措施的内容。三是明确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关联、比例原则,以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四是明确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第六,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引导市场主体将信用作为市场资源配置要素,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发展信用经济,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普惠金融发展的信用管理机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为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规范管理,推动信用报告异地互认、跨行业互认。

第七,加强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贯穿于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的全过程。为此,条例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二是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信用主体的约定”,列举了五类禁止性行为,并对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提出要求。三是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及其相关使用、评价等情况,有权知晓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提供查询服务等措施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信用异议处理,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作出规定。五是完善信用修复规定,要求省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六是防范失信信息超时限使用,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七是明确诉讼复议救济渠道,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单位在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是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这部法规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引导、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希望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我省信用法治建设及其成效,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下面,继续介绍《江苏省信访条例》有关情况。

《江苏省信访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信访人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工作责任制等内容,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信访工作,从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动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建设,全省信访工作质效持续提升,探索积累了许多具有江苏特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形成了一系列长效机制,为条例的修改提供了实践支撑。修订后的省信访条例,很好地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体现了改革完善信访制度的重大要求和重点举措,有利于从法规制度上解决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和巩固江苏信访工作经验做法和有效机制,不断提高我省信访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利于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明确信访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条例明确,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是,贯彻信访问题源头治理要求,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二是,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防范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三是,要求国家机关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突出尊重和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一是,条例强调对信访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强调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二是,列举式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的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及结果、提出回避申请等十项权利。三是,畅通和公开信访渠道,规定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确定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健全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畅通和规范网上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公开信访工作机构地址、受理范围、办理程序、查询方式、工作制度等。四是,主动服务群众,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协调解决相关信访事项。

第三,明确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职责。条例从三个层次对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信访工作总体职责。要求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重要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并从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二是明确人大、一府两院分工负责事项。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信访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分工。三是明确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规范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一是规范信访事项的提出方式和渠道。明确信访人可以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倡导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受理平台提出信访事项,并对信访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作出规定。二是明确受理答复要求。规定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接收、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三是明确收到信访事项后的处理程序。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对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分别作出转送、受理、交办或者不予受理等处理。四是明确诉访分离要求。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途径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已经通过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五,规范信访事项的办理。一是实行分类处理。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等类别分类处理,并对这三类信访事项的处理分别作出规定,要求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办理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分析研究,采纳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二是明确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规定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便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三是规范简易办理流程。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当即时处理的一些信访事项,可以进行简易办理,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可以当面或通过网络信访平台、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答复信访人。此外,条例还对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信访工作机构及时督办,多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等作了规范,体现了从严规范信访办理程序、更好维护信访人权益的要求。

第六,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信访工作监督。一是实行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是实行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妥善处理问题。三是实行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四是实行重大信访问题责任倒查制度,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五是实行信访工作督查制度,对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六是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以上,是省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这部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希望各新闻媒体能广泛宣传、正确解读。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这次发布会没能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到现场来,很遗憾不能接受记者朋友的提问了。最后,再次感谢大家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参与!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