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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2022-03-31 17:20  来源:办公厅  作者:于同化

3月3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夏正芳,围绕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

关于《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陈志红:近年来,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院前急救转送、突发事件和各类灾害事故救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以及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解决我省当前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十分及时和必要。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提炼固化经验做法,对政府部门职责、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急救从业人员职责和保障等作出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记者问

现代快报记者:条例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陈志红:条例规定急救中心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实现救治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明确急救人员在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等信息,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同时,还明确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并对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和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

扬子晚报记者: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陈志红: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明确急救中心、急救站(点)、急救从业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急救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明确未按照规定给救护车让行以及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关于《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陈志红:多年来,洪泽湖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高度关注、大力推动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等工作,体现了洪泽湖沿岸人民的共同期盼和意愿。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以加强洪泽湖保护,促进资源科学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为出发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洪泽湖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作出了规定。

答记者问

中国江苏网记者:在保护范围内哪些活动或者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陈志红:条例针对洪泽湖保护范围专门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一是禁止弃置废弃船只,擅自弃置清淤弃土;二是禁止围湖造地、圈圩种植、圈圩养殖;三是禁止新设除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四是禁止设置住家船、餐饮船;五是禁止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开发建设房地产或者违法建设其他设施;六是禁止在洪泽湖迎水侧水域、湖洲、滩地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条例还对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已有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已有的圈圩以及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条例在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增设了一些行政处罚。

人民与权力记者:条例对与邻省和本省相邻区域之间沟通协作都作出哪些具体制度安排?

陈志红:条例规定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份、本省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洪泽湖水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与相邻省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共同处理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及水污染纠纷,协调解决重大水环境问题。

关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夏正芳:当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入关键期,为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共六章八十条,既贯彻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又立足省情实际作出了特色规定。条例理清了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源头预防,强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管控与修复,并增加具体处罚条款,加大惩戒力度。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这对确保人民群众吃的安心、住的放心,扎实开展净土保卫战,更好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答记者问

新华日报记者:条例对“吃得放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夏正芳:一是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针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不同类型的农用地,要求依法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条例实施前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属于严格管控类且未治理恢复的耕地,按规定移出并进行补划。二是强化新增耕地的准入管理。针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开垦为耕地的,条例规定相关部门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规定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三是突出耕地的安全利用。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将符合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严格管控类且未治理恢复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同时明确,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以进一步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条例对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作了哪些规定?

夏正芳:一是加强规划的源头管控。对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在规划时要从严管控,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分析周边土壤、地下水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将住宅等敏感项目布局在污染地块上。二是把好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准入关。条例明确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三是合理安排相关地块的开发时序。对规划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周边存在污染地块的,应当在污染地块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后再投入使用,防止管控和修复带来二次污染,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加强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对其中无法恢复治理的重污染地块,应当长期封存,严格管控。五是保障公众知情。条例规定对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开发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切实保障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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