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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07-24 09:15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9年7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江苏集江河湖海于一体,打好碧水保卫战对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在前列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部署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把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娄勤俭书记、吴政隆省长多次批示并亲自带队进行实地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由我和邢春宁、曲福田副主任等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4月中旬至5月上旬分3个小组,赴南京、无锡、徐州、常州、淮安、泰州6个设区市开展直接检查,期间共召开24场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45人次,接受群众举报136件次,实地查看单位和项目137个,随机抽查点位71个、查出具体问题87个,组织157人参加法律知识问卷调查,综合各方面情况形成了《江苏省水环境突出问题清单》。同时,委托其他7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全省数万名五级人大代表都以不同方式参与,实现了执法检查大范围多层次全覆盖。 

  执法检查过程中,既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上下联动开展的统一行动,也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依法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全体人员与各市同志一起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为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二是始终坚持依法监督。正确把握人大职能定位,把人大执法检查与环保督察和部门的工作检查区别开来,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从我省实际出发,将七看七查作为检查重点,对照法律具体条款,动真碰硬、不断探索,充分新时代赌场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在我省的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面向社会征集问题、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深度交流剖析问题、媒体监督曝光问题等环节,深入查找影响法律实施、制约工作推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剖麻雀”、以点带面,透过现象看本质,督促各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此外,还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对法律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找准影响法律实施的症结关键和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四是始终坚持注重实效。检查中注意克服“粗、宽、松、软”现象,随机暗访根据事先掌握的线索,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座谈交流要求多摆问题、少讲成绩,多查主观不足、少讲客观原因,多提合理建议、少讲经验体会;针对政府部门、企业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开展的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做到现场填写、现场回收、现场批改,着力推进法律的宣传普及。检查之后,又对部分地区进行“回头看”,及时汇总各地整改推进情况,为执法检查取得实效提供了组织机制和工作措施保证。 

  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总体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近几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省委“生态环境高质量”要求,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各项规定,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全省104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8.3%,同比提高7.7个百分点,长江干流水质提升至类,太湖治理连续11年实现两个确保。今年16月,104个国考断面优比例达81.7%,同比提高20.2个百分点,国考断面和主要入江支流断面均消除了劣类。相关工作的主要特点可概括为这样五个方面: 

  (一)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省政府设立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建立“1+3+7”攻坚战目标任务责任体系,七大攻坚行动中有5项与水污染防治相关;强化水环境质量责任制,与各市和省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加大问责考核力度;省级财政持续加大投入,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省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20亿元;2016年以来已累计投入95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水污染治理项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断面长制,明确五级河长5.7万人。各级政府也普遍将水污染防治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部署推进。南京市成立了实体运作的水环境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市治水、管水工作;无锡市将太湖水治理摆在重要位置;苏州市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与从严治党“智慧监督”平台实时对接,实现监督、预警、追责全流程管理;南通市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点评、年述职”,树立奖优罚劣的鲜明考核导向。同时,企业和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依法治污、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主体意识逐步增强。 

  (二)法治保障得到强化 

  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从重点流域、重点领域入手,在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共制定2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各市人大常委会也把水污染防治相关立法作为工作重点,泰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规就是《水环境保护条例》;镇江市出台了国内首部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地方法规—《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扬州市坚持立法先行,为“七河八岛”区域的生态修复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完善配套制度政策。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多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先后编制了省“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长江、太湖、淮河三个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实施了长江保护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多项攻坚方案。三是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修订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行业排放标准,收严总氮、总磷排放限值;率先制定钢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纺织染整工业废水锑污染物的地方标准,倒逼行业提升管理水平。四是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至2018年底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较“十二五”末削减9.13%9.08%,总量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均超额完成;推进水环境区域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宿迁、淮安、徐州、连云港四市积极探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合作与跨界区域补偿机制。五是强化环境执法和司法保障。建立常态化督查暗访制度,开展沿江八市联合执法、太湖安全度夏交叉执法等专项行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依法开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全省共查处涉水行政处罚案件3473件,罚款金额达6.4亿元,受理涉水污染刑事案件363件,办理涉及水污染防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其中多起均为全国首例。各地也不断加强环境执法司法能力建设,常州市建成全国首家环境保护联动执法中心,盐城市挂牌成立全省首家“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联络室”。 

  (三)整治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聚焦水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省政府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为重点,认真落实省人大相关决议要求,梳理出95个突出环境问题,各设区市梳理出666个突出环境问题,其中涉水问题省级34个、市级300个,层层分解、压实依法行政责任,并分年度提出整改行动计划。二是着力推动绿色发展。持续推进“263”专项行动,到2018年底,共压减和化解粗钢产能1294万吨、水泥产能1232万吨、平板玻璃产能1290万重量箱、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三是加强饮用水源和重要水体保护。2018年,列入国家考核的2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2%,高于全国2.2个百分点;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及我省的问题有18个,已有5个完成整改、1个基本完成,其余12个正扎实推进;太湖地区建立防控蓝藻湖泛应急体系,落实蓝藻打捞、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生态修复等治理措施;以“清水北送”为重点,加强大运河沿线环境保护,供水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四是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全省157家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实现废水集中处理;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9.7%;近年来累计整治299条、656公里城市黑臭水体;2018年全省化肥使用总量比“十二五”末削减8.7%,化学农药用量削减11%,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稳步推进;港口污水纳管或自处理设施覆盖率接近90% 

  (四)监控体系持续完善 

  一是构建全国最严密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省控以上地表水监测点位669个,县级以上水源地监测点位130个,地下水省控监测点位129个,覆盖省市县交界、饮用水源地、南水北调、生态补偿等重要水体断面。二是充实全省各级环境督察队伍。设立了5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每个设区市都设有环境监察专员,各区县也配备了相应的督察工作人员,对水环境实现了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三是监测系统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完善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和水污染排放监控制度,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641个,807家国控重点污染源全部与自动监控平台联网,数据传输率达99.5%。通过以上工作,初步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贯通的水污染防治体系,发挥了执法监控的联动效应、综合效应。 

  (五)即知即改成效初显 

  对这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即时反馈、依法交办,各有关方面照单全收、立行立改。5月,2019年第1号江苏省总河长令发布施行,对打赢打好碧水保卫战、河湖保卫战作出了重要部署。省主要领导多次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一线调研企业污水处理、城市河道整治、农村管网建设、长江水源地保护等情况,对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设区市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亲自带队、全程参与,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督办、即知即改,在规范河长制、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强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积极行动,主动作为,依法监督,南京市率先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询问;泰州市持续推进“五级人大代表回选区,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宿迁市发动环保志愿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工作,截至715日,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均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情况报告。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主要原因 

  江苏跨江临海,河湖纵横,水域面积占比居全国之首,特别是地处长江、淮河流域下游,优质水资源稀缺,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压力大、任务重。近年来水污染防治虽取得较好成效,但总体上还没有迈过环境高污染、高风险的阶段,尤其是沿江环湖濒海地区人口密集、产业密布,还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水污染防治形势总体不容乐观。 

  (一)一些法定监管制度未能落实到位 

  早在2007年,我省就在太湖治理中探索施行河长制。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但检查发现不少地方在落实河长制方面有其名缺其实,河长公示牌信息更新不及时,河长职责任务表述宏观宽泛,未能分级分段加以细化,上下一般粗,实际操作性不强。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也不到位,水污染防治法第161718条明确规定了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法律地位、报备和修订程序,但我省一些地方仍存在规划目标、任务与举措、资金投入脱节的现象,各级规划之间衔接不够,市县大多只对未达标国考断面制定限期达标规划,且多未向社会公示;作为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在执行中还有缺口,对照第212324条规定,一些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如泰州市兴化市海南镇煤炭砂石堆场没有依法履行环保手续、排污口废水直排入河,常州市民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申请和核发新的排污许可证。一些地方水环境监测能力较为薄弱、点位布设也不尽合理,一些企业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缺乏有效监管,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法律第31条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处理规定,虽然我省作了一些探索,但整体而言因跨区域协同治理难度较大,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对于法律中专章强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检查发现有的城市未依法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饮用水水源和水龙头出水水质信息公开的规定也落实得不够到位,沿江排污口和取水口犬牙交错,饮用水安全还存在隐患。 

  (二)工业水污染防治压力依然很大 

  工业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仍是影响水污染防治成效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集中。水污染防治法第44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但从检查情况看,各地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如淮安市西南化工区多家企业分布在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沿岸,泰州市靖江市马龙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与周围居民区距离不足50米;第45条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工业废水排放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废水预处理不到位、自行监测缺乏有效监管,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滞后、运行不稳定,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企业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现。如常州市武进区纺织工业园区对废水特征因子监控不到位,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配套污水预处理设施,南京市大厂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江,徐州市茅山镇工业集聚区多家企业工业废水直排大运河,对清水廊道水体造成污染。 

  (三)城镇污水治理问题突出 

  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尽管近年来,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有很大进展,但实际运行效果未能充分体现。一些地方基础工作不扎实,雨污分流不到位,地下管网老旧,管网漏接、错接的情况普遍。例如,南京市主城区内龙江河、里圩河等河道治理大多靠放水冲涮,黑臭水体难以根治;南通市全市有一半以上应当纳管的排水户还没有接管排污;盐城市城南新区部分居民区存在雨污混排现象。乡镇的问题主要是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吃不饱”现象,相当一部分处于停转状态,主要原因是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不到位,污水收集率过低。有的则是从建设伊始就缺乏合理的规划引领、可靠的技术支撑和长期的运维保障。如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污水处理厂日均进水量仅有10吨,不足设计处理规模的2%。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垃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但一些地方运行管控措施不落实,成为地下水污染的严重隐患。如徐州市燕群垃圾填埋点和镇江市句容市城北垃圾填埋场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极易造成城镇地下水污染。 

  (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基础薄弱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向是污染防治的薄弱环节,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但检查发现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问题既普遍又突出。如前面提到的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污水处理厂,主要覆盖集镇区、杨庄社区、冯官社区,覆盖人口约1.5万人,覆盖面积约为4平方公里。如何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小型生活污水微处理设施需要由点到面推广成熟可行的做法和经验。为解决农药化肥污染水体问题,第55条作了明确要求,但实践中过度施用化肥和农药的现象仍然存在,种养结合也不够紧密,对有机肥的推广使用措施不到位,粪肥还田渠道不畅、种养脱节。如连云港市农田回归水入河已成为该市蔷薇河、淮沭新河等河流水质超标的重要原因。特别是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第56条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但许多地方综合治理措施远未到位。如淮安市飞达奶牛养殖场污水没有集中处理,直排沟渠造成水环境污染;扬州市仪征市高威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排养殖沼液,造成周边农田植被枯死;此外,第57条还对从事水产养殖提出明确要求,但检查发现太湖流域少数水产养殖尾水净化处理工艺落后、效果欠佳,南通市南美白对虾规范化养殖整治还未完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历史原因,乡村河道整治普遍存在盲区盲点,一些河道长期淤塞,且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极差,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民生活品质。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力 

  水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措施,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但一些地方和企业对船舶水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够,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建设不健全,油污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系统不完善。如泰州市泰兴市虹桥镇江苏华泰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区堆放大量船舶拆解物料、油漆桶等固体废弃物,给长江带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毗邻该造船厂的江苏民生港务有限公司,厂区未采取废水收集措施,洗砂水直排入江,货场上大量的粉煤和砂石无任何遮雨及雨水收集设施;苏州市常熟市华润电厂码头“脏乱差”现象非常严重,码头刚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实质性运行,码头停靠船舶将大量黑色含油污水直排入江。 

  (六)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亟需加强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七章立足法定责任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等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检查发现在落实法定责任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一些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在水环境保护方面职责尚未理顺,“九龙治水”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监管真空地带,联动治水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在检查过程中,各地公检法部门的负责同志均提出水污染违法案件普遍存在线索发现难、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难、执法信息共享难、环境诉讼检验鉴定难、依法处罚执行难等问题,尤其是鉴定体系不完善,一些案件的鉴定费用高昂甚至超过案件标的,鉴定结果公信力也不高,直接影响了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和司法保障作用的发挥。环境公益诉讼还在起步阶段,人民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的法治意识远未普及,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尚未达到应有水平。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在若干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仍有明显差距,其中包括发展理念转变、长效机制构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作风改进等等。 

  一是发展理念转变存在差距。一些地方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没有学深悟透,缺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和使命担当,对粗放型发展的路径依赖还没有根本改变,对水污染防治的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特别是一些企业经营者还没有真正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二是长效机制构建存在差距。一些地方没有坚持源头治理,转型发展步伐还不快,产业结构偏重、布局偏乱、层次偏低,给水污染防治带来大难度;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环境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有待进一步明晰,一些企业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明显不足;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之间治水协同尚待磨合;不少基层政府和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模式的关注和应用还不够,水环境监测体系仍需完善。 

  三是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存在差距。我省虽然分领域、分流域制定了若干水污染防治配套法规,但省级层面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条例还未出台。在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体系中,排污许可制度与标准、环评、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客观存在着水环境监测监管机制不够严密,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规定不够健全,船舶污染防治有关制度和标准不够细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存在差距。一些地方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形式比较单一,宣传内容不全面不深入不系统,存在走过场现象,普法效果不明显,这也导致企业和公众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了解和认识比较模糊,法治意识还不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部分工作人员对法律主要制度规定了解甚少,从本次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的情况看,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有提升的空间。 

  五是工作作风改进存在差距。有的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对水环境整治家底也掌握不清。一些制度从制定到落实都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现象,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慢作为、懒作为甚至不作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成效不够稳固。 

  三、意见和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制定,已先后历经3次修改。2017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标本兼治的原则和从严从紧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全面有效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打好碧水保卫战,让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为此,应着力做到这样几点: 

  (一)知行合一,坚决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全省上下要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四个一的最新论述,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新发展理念上来,统一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上来,力戒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要加快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的新变化,以创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为契机,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求,进一步理顺水环境保护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全省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整体水平,以过硬举措和实际成效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从严要求,压实各方法定职责 

  省政府及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栗战书委员长来苏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有关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等规定,进一步强化依法履职尽责的鲜明导向。一是认真落实河长制。要认真对照20191号省总河长令的有关要求,逐层逐级细化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职责,完善监督激励机制,畅通上下级河长问题解决渠道,推动河长制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落实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要加强对工业集聚区、居民生活区排污口的管控排查力度,大力整治排放不达标企业,督促限期达标排放。对于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关停。三是认真落实水环境监测制度。不断完善水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强化科学治污效应。国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要实现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要全部安装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监测数据的质量要加强监管,依法严惩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四是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以更有效的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水污染防治限期达标规划、饮用水安全状况、应急预案等信息,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五是认真落实区域协同治理制度。在省内深入推进水环境生态补偿、区域“双向”补偿,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在省际积极探索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信息共享、标准对接和资格互认。六是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细化落实法律相关规定,引导企业树立法治意识,加快向绿色发展转型的步伐。 

  (三)攻坚克难,强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要把握水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内容,着力抓好防治和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是强化工业污染源头控制。深刻吸取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重新审视我省沿江、沿湖、沿河、沿海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把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压减落后污染产能作为水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要认真落实《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该停的坚决停,该关的坚决关,该淘汰的坚决淘汰,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二是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重点推进老旧城区雨污分流、控源截污等工程,从根子上消除黑臭水体;坚持“厂网并重”,统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稳步提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同时要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在自然村推广分散式、小型化污水集中处理方式方法。三是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残留农药;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严控环境敏感区域养殖总量;尽快出台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强制标准,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四是加强船舶作业监督管理。对于全省400总吨以下的运输船舶,要加快安装生活污水处理或储存装置;要扎实推进部分内河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五是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取水、处理、供水到水龙头出水的全过程管理和检测,确保饮用水绝对安全。 

  (四)问题导向,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是加快我省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步伐。《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列入本届五年立法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条例草案,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成熟经验,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的各项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对接,确保尽快进入实质性立法程序。二是加快制定修订相关单项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要结合这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快制定《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等单项法规,清除我省重点河流、湖泊的保护性立法盲区盲点。在对我省现行的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环境保护新要求不适应的条款,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是加快完善标准体系。要紧扣《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管理规范、工程规范及实施评估等六类100项标准规范(涉水24项),在我省逐步建立起支撑适用、协同配套、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水污染防治重点地区还要积极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四是完善地方性涉水法规。截至目前,全省还有10个市未制定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引导、督促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把环境保护领域作为立法重点,鼓励各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先于国家和省进行立法,从而加快形成完备的、具有江苏特色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为我省打赢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省政府要按照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治理思路,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中,先行探索跨省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严格执法,增强监督管理实效 

  对本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落实法律责任,逐一对照整改。公检法司和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不断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快推进环境司法鉴定体系建设,为环境执法司法提供必不可少的要素支撑。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政府、企业和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让守护清水绿岸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水污染防治作为监督重点领域,综合运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法定监督手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落实水环境目标责任制。继续推动年度环境报告制度向乡镇、街道延伸。同时,要充分发挥五级人大代表作用,助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注重创新,强化综合治理要素支撑 

  全省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统筹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上深化研究,在统筹上下游、左右岸、陆地水域治理上深化研究,在综合应用控源截污、调水引流、清淤疏浚等工程措施上深化研究,不断提高科学治水、精准治污的水平。要深化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强长江、太湖等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水污染成因的基础性研究,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的成果落地和推广运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要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切实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要重视水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政策倾斜,强化装备和资金保障,不断增强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监管的能力水平,从而推动我省水环境治理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形成整治合力,多措并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我省而言尤显重要,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更加全面有效地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走在前列、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以人民群众更可见、更有感的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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