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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说法
2020-12-22 17:42    来源:宿迁日报    作者: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制定《条例》的意义所在—— 

  以法治“硬度”推动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编者按:《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全社会每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即日起,速新闻开设“文明说法”专栏,为您解读《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过程,以及文明行为倡导、不文明行为禁止等内容,敬请期待。
  随着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宿迁文明城市建设进入了高水平发展的新时期,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崇尚文明、践行文明已成为广大市民的文明自觉。但不容置疑的是,居民小区、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人流量集中点位的常态管理仍然存在盲区,行人闯红灯、乱扔垃圾、犬类扰民等不文明行为依然反复出现,仅仅依靠行政推动和道德约束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厘清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公民的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制度化水平。
  2019年6月,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爱军在全国文明城市长效建设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指出:要积极探索社会文明地方立法。要找准立法与促进社会文明的结合点,把促进社会文明纳入地方立法的各个领域,完善社会文明规范化体系。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制度保障,是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佘素华表示,《条例》制定概括来说就是三句话:市委有要求;群众呼声高;现实工作很需要。
  近年来,宿迁已在文明城市创建方面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先后出台的《宿迁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宿迁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市区文明交通严管办法》《市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涵盖了文明城市创建的方方面面。即将施行的《条例》,一方面是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文明城市建设法治化、常态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美丽宿迁的重要内容。
  《条例》起草制定过程——
  多部门参与的“一号工程”
  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地方立法作为近几年立法工作的“一号工程”,按照市委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参与这部《条例》的制定。2018年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明办联合开展立法调研。调研组赴部分县(区)召开公安、城管、旅游、住建、市监等文明城市创建有关责任单位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座谈;赴青岛、日照、连云港等地进行学习考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的研究报告》。
  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明办分别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导则。于2019年8月中旬,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深入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社区等,采取现场座谈、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征求立法建议、意见。期间,召开座谈会7次、修改会 14次、论证会 2次,书面征求各次修改稿的意见 3 次。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认真研究相关、相邻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各地立法,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逐条论证修改,形成了《宿迁市文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草案))。
  2020 年 2 月 14 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微信网络会议平台召开线上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广泛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了广大群众的关切和期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要求,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具备表决的条件,当日下午4时许,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满票通过了《条例》表决稿。3月 3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条例》。
  《条例》立法特色——
  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突出特色做好地方立法
  全国各地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立法较多,内容、形式、表述方式大同小异,但体例、结构、侧重各有特点。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宿迁实际,主要有以下特点: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和小区管理等重点,聚焦乱扔垃圾、犬只扰民、烟花爆竹及飞线充电等热点。
  “如对非机动车逆行、毁绿种菜、乱停乱放等易于反弹回潮、群众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在《条例》中进行了重申,虽然这类行为已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约束范围,均有明确的上位法支撑,但这 些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市民反映较为集中。”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佘素华称,尽管与有的法律法规相重叠,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起草时仍予以重申和强调。
  围绕长效建设,体现最新要求。新版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是全国文明城市长效建设的基准,也是相关测评点位的刚性要求。因此,《条例》对城市社区、主次干道、商场超市等重点测评点位的宣传氛围、硬件设置、规范管理等 相关标准也进行了规范。如城市社区要开展宣传展示,主次干道、窗口单位、商场超市、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要设置盲道,第三卫生间和母婴室等体现人文关怀的硬件设施,窗口行业要制定展示行业规范 等,将这些测评标准以法律的条文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夯实了创建基础。
  体现地方特色,巩固文明成果。围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原则,《条例》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把宿迁文明城市创建期间形成的工作特色贯穿其中,对行之有效的文明成果进行巩固和深化。“《宿迁文明20条》是宿迁文明城市创建的特色做法,因此,在《条例》中也加以了明确,切实把《宿迁文明20条》从市民公约上升到文明法规。”佘素华介绍说,“感动宿迁”人物评选是宿迁道德典型选树的重要品牌,《条例》中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感动宿迁”人物等典型选树,并在精神奖励和物质激励等方面进行回馈,进一步倡导学习先进、礼遇好人的文明风尚。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明确各方职责 “个个肩上有担子”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条例》共六章50条。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促进原则、工作职责、参与表率等内容,并明确了各方职责,政府、社会、公民“个个肩上有担子”。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良好局面。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以及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发挥表率作用。
  《宿迁文明20条》等“宿迁规矩”的统领性和指导性较强,并且深入人心、富有特色,《条例》对此予以明确,切实把《宿迁文明20条》《人情新风“宿九条”》从市民公约上升到文明法规。鼓励城乡居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宿迁文明二十条》《人情新风“宿九条”》等文明公约,争做文明有礼宿迁人。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确立基本规范 出行、生活、环保“事事都有硬规矩”
  文明行为的养成,不能仅仅靠觉悟,也不能仅仅依赖法治,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才能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体现了这种思想。第二章“文明行为倡导”,对文明行为倡导制度划分为“基本文明行为”和“特定文明行为”。
  《条例》第九条主要涵盖了基本文明行为倡导制度:倡导言行文明、餐饮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等十二类“基本文明行为”,并对城乡居民在衣食住行游、生产生活等活动中应当达到的基本文明行为标准作了分项规定。其中,《条例》在第九条第二项餐饮文明中明确了“不滥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第三项出行文明中明确了“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外出时主动采取防传染措施”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主要为特定文明行为倡导制度:提倡和鼓励慈善公益、见义勇为、无偿捐献、志愿服务等四类“特定文明行为”。针对“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条例》规定“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外,《条例》还“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遗体(组织)、器官”,规定“无偿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组织)、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紧扣社会热点 对不文明行为说“不”
  办丧事吹奏的音乐震天响,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大型宠物犬乱窜……生活中,此类现象很常见,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扣社会热点,关注百姓心声,第三章“不文明行为禁止”,从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共秩序、宠物饲养、丧葬祭扫六个方面对不文明行为作了明确要求——
  《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对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公共秩序等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四大类二十八种不文明行为界定为禁止性行为。
  关于交通秩序,《条例》将社会反响良好的“礼让斑马线”固化为法律规范,禁止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关于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禁止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露天烧烤食品,还禁止非机动车未在划定的区域停放或者未按指示箭头停放等不文明行为。
  关于物业管理,禁止从居室内向外抛掷垃圾;禁止在楼道内给电瓶车充电;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楼道),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等不文明行为都有了规定。
  不文明饲养宠物、丧葬祭扫是近年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时一定要使用束引带牵领,不能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对自家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要及时清理;饲养的宠物不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条例》还禁止丧葬祭扫活动中以下的不文明行为:在丧事活动中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和代人哭丧;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向街道和道路抛洒纸钱;制作、销售和焚烧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冥钞冥币;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吹奏和播放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哀乐。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倡导文明新风 对道德模范给予褒奖礼遇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倡导性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设施上,包括交通信号设施、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垃圾分类、母婴室、公厕、地名路名门牌标识等设施方面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职责,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奠定硬件基础。
  城市的文明和进步,离不开无数正能量的模范人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对模范人物也作出相应的激励制度规定,被评为感动宿迁人物等道德模范的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道德模范人物给予褒奖、礼遇及宣传。
  在文明序列中,志愿者毫无疑问是中坚力量。《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职,并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
  此外,《条例》还对各部门文明行为推进、创建、宣传教育、综合监管等进行了规定,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部门(机构)、卫生健康部门(机构)以及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行业)的文明管理和服务规范,做好文明提升工作;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交通信号标志、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交通及便民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同时,《条例》侧重于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文明新风尚。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对文明新风促进制度有专门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村居自治组织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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