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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为苏州古城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19-12-25 17:28:00    来源: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苏州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26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79件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61件,其中很多都是有关古城保护,形成具有苏州特色的古城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
  一、苏州古城保护法规的主要特点
  一是数量众多。经过历届积累,苏州现行有效的61件地方性法规中,跟古城保护直接相关的就有18件,约占总数的30%。二是主题鲜明。这些法规都立足于保护苏州古城2500多年的历史文化,特别是独特的“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和“小桥流水、粉墙黛瓦”的独特风貌。三是历届接力。历届市人大常委会深刻认识苏州古城的重大价值和重要意义,获得立法权以后,每届都制定过与古城保护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四是互为补充。这些法规针对苏州古城保护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从不同角度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补充,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二、苏州古城保护立法的主要做法
  通过“三保护一规范”,逐渐形成颇具苏州特色的古城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一是保护整体形态。2017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一部关于古城保护的综合性、统领性的地方性法规,强调与其他专项法规的相互配合。二是保护典型景物。园林、古建、古树、河流等都是苏州古城形态的重要载体,市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和十五届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园林保护和管理、古建筑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河道管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排水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等条例。三是保护传统文化。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四是规范古城管理。营造规范有序、安乐祥和的生活氛围是保持古城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市旅游条例》。古城区老年人众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大力推进古城管理工作。
  三、苏州古城保护立法的几点启示
  2019年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陈震宁在全省人大工作研讨交流会上就明确要求:“加快构建支撑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
  从苏州古城保护立法实践来看,构建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要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要立足当地。市级地方立法的权限,目前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个方面。这些有助于集中立法主题,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苏州历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握苏州是著名的“古城”“水城”“江南水乡”特质,在古城保护、水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逐渐形成立法特色。
  要持之以恒。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工作,要立足于新实践,运用和发展新理论,积极探索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既可以围绕一个主题,确定一个相对长远的专项立法规划,也可以科学设定近期立法计划,合理安排远期调研项目,然后逐年推动实施、逐届加以完善。
  要注重实效。立法是手段、途径,其核心是规则的调整、利益的平衡,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创新。每一项立法都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落实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基础建设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要及时修改。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开展立法后评估,以及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等途径,及时掌握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修改的,抓紧作出修改;需要废止的,毫不犹疑加以废止;实施中存在理解争议的,也要及时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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