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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以协同立法推进淮海经济区高质量发展
2019-12-25 17:30:00    来源: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一、建立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实施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应当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建立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是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和《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现实要求。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是在各市党委坚强领导下,紧扣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座谈会的重点任务和共同关注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体现人大担当。各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各自智力和组织优势,打破行政分割的思维定势,共同探索跨行政区域治理的新模式、新途径,推动淮海经济区各城市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的建立过程
  我市高度重视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工作,2018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铁根同志就建立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专门作出批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张赴宁同志对这项工作专题组织研究部署。我市在制定《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时就开展立法协作进行了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9年3月初至5月中旬,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赴宁同志专门安排法工委先后到淮海经济区九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走访、交流,商讨建立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各市就开展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表示赞同,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各市意见、建议,我市人大常委会草拟了《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框架协议(草案建议稿)》,经过反复修改打磨,最终形成了《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征求意见稿)》并传送淮海经济区各兄弟市人大。根据各市反馈意见,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底,张赴宁同志带队分赴各市拜访,协商交流建立立法协作机制,各市人大对立法框架协议表示赞同。 
  2019年12月10日,来自淮北市、菏泽市、济宁市、临沂市、连云港市、商丘市、宿迁市、宿州市、枣庄市和徐州市十个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齐聚徐州,签署了《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法工委主任王腊生等领导同志到场见证了这一盛事,标志着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正式建立。
  三、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主要内容
  1. 协作机制:建立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秘书长和法工委负责人组成,研究、确定年度立法协作项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需要协作立法应对的问题,对达成的合作共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署协作协议。重点围绕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座谈会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部署,择期由区域内相关市人大常委会承办联席会议。
  2. 协作范围:主要是围绕淮海经济区目前适宜开展立法协作的几个领域,分别是有关协调规划的事项;有关区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事项;有关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管理事项;有关执行上位法、统一实施标准或程序的事项;有关备案审查方面的事项等方面。在立法协作过程中,注意严守“底线”,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避免在区域内制造相对于其它区域新的不当竞争优势和不公平。
  3. 协作方式:探索建立联合立法制度,采取紧密型、半紧密型、分散型等多种协作方式,各自按照立法程序审议、表决、报批。建立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区域内立法专家论证制度、区域立法培训机制以及跨区执法协查等,监督法规、协议的实施。
  4. 协作保障:建立立法信息资料库,交流区域内的立法计划、立法动态、立法信息。时机成熟时,组建淮海经济区立法研究院,开展立法及立法协作研究,汇集立法协作经验,研究总结立法协作的成果。
  淮海经济区概念肇始于1986年,由于光远先生提出。多年来,区内人员往来密集,经济合作频繁,区域融合不断加强,机制性合作不断增多,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主题,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法治的现代化,区域立法协作必将为区内协调治理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光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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